二、复核申请

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复核,除申请书外,还须提交保荐机构意见书和律师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当在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之日后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有关内容。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文件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交易所是否受理其复核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