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系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取得,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与转让相类似,应首先核查授权文件及权属情况、授权范围和内容、期间;
(2)该技术已经投入使用情况,对未来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有可持续性,是否可以自研技术进行替代;
(3)如果能够证明发行人可以独立研发替代技术,则可以证明其对该类技术不存在重大依赖,从而降低了重大不利风险。
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等资产投入企业,则难免产生关联交易,从而使资产独立性产生影响。
发行人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中介机构应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