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撤销Offer会有怎样的责任?

【案例】

小明是一位求职者,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家公司招聘工程师的广告,于是投递了自己的简历。在经过两轮的面试之后,小明顺利拿到了这家公司的offer,他也兴高采烈地签了offer。

可不巧的是,小明的经理突然得知公司孙总的小舅子对这个岗位非常感兴趣。这位经理开始盘算,孙总是公司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又是自己的老领导,这可得罪不起,只能为难小明了。于是,他去跟HR商量如何想办法撤销小明的offer。小明知道这个消息之后也很着急,他说我为了加入你们公司,已经向现在公司提出辞职了,你们公司现在又不要我,那我怎么办?于是小明一纸诉状,要求公司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解读】

这个时候公司就处在一个非常难堪的境地。要知道公司发出去的offer,虽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是经过应聘者的承诺之后,它也具有民法上的合同效力,受民法的调整。因此,在小明接受offer之后,就等于小明和公司之间就有了一份民事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履行。那么,现在公司撤销offer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小明没有签offer,企业随便撤销offer,也可能造成缔约过失或者违约的责任。

如果企业拒绝履行offer的约定,也就是拒绝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承担员工基于对公司行为合理信赖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的损失、面试中产生的费用,等等。对此,笔者建议公司可以和小明坐下来好好地协商和调解,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当然,有的人也会认为这不是什么问题,实在不行就把小明先招进来,反正有试用期。在试用期里,随便找个理由把他开除了就行了。笔者非常不建议采用这种做法。要知道,如果企业把员工招进来再辞退,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被动的,可能会放大它的风险。况且,在试用期里边也不一定真能够找到他的毛病,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处理得不好,可能遭来更大的一场官司。另外,如果这种行为传出去的话,对企业的声誉也非常不好,有损企业的雇主形象,严重的话可能会酿成一场严重的危机公关。因此,把小明先招进公司再辞退肯定不是一种双赢的做法,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又伤害了公司的诚信的形象。

【怎么办】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各位企业主和HR的是,在发offer之前需要非常非常慎重。一旦发出了offer就不要轻易解除,否则,会造成相应的违约或者缔约过失的责任。

【相关法规政策】

《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