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个由变更引发的“血案”——合同变更不合理导致总包权益丧失

主要表现

(1)合同变更的范围、事由,变更权行使程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没有约定变更的计价方法,或者约定变更的计价方式脱离合同计价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2)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可随时提出任何其认为必要的变更,总包方需无条件执行建设单位的变更命令;或约定建设单位变更承包范围的,有权将部分合同内容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

(3)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没有任何费用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或者只约定工期补偿,明确不给予费用补偿,导致总包方成本增加侵蚀利润甚至可能导致亏损。
(4)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中,将工程量偏差全部纳入总包方风险范围,约定无论工程量变更幅度(一般应为15%以内)大小,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5)合同中设置了“总包方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出变更申请,视为相关变更不涉及价款、工期调整”的默示条款,而总包方因为管理粗放等原因,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导致建设单位不予认可,总包方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后果

(1)若合同中未对合同变更条款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材料更换等情形时,总包方对工程量、工期、费用申请变更、索赔缺少依据,将导致损失和纠纷。
(2)总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可变更承包范围,并不给予总包方费用补偿,或者约定固定综合单价无论工程量变更幅度大小,合同价格均不调整,或者合同中设置了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出变更申请,视为相关变更不涉及价款、工期调整的默示条款,均将严重损害总包方总包方预期利益的实现。

防范措施

(1)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范围、变更程序等内容,如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情形,应及时启动变更程序。

(2)合同中应尽量限制建设单位的任意变更权,比如在合同中设定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指令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明确约定总包方只执行建设单位签发的书面变更指令。

(3)合同中应争取约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变更导致总包方工期延误,或者发生额外费用的,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4)建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变更的计价标准:如采用合同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计价标准;或实际发生成本加适当利润;或参照市场标准价格或双方协商等。
(5)要求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变更金额在期中进度结算并及时支付,避免将变更价款留在最终结算时方支付。
(6)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针对涉及工期、工程量、价格、设计方案等重点内容变更,应当做好所有与变更有关的证据材料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保障总包方合法权益。同时,应当注意重大变化事项发生时,留存与建设单位沟通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协议、往来函件、传真、会议纪要记录、监理日志,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方的各类指令和要求的资料,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与工作有关的沟通,应避免使用个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