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交易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