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安全性的强制标准要求外,合格产品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国家标准的有效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以跟上世界同类标准的变化和适应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
国家标准代号分为GB、GB/T和GB/Z。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
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文强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GB/Z是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指导性国家标准。指导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由组织(企业)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只是相关方约定参照的技术依据。
2.行业标准
是指在国内某个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限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有其标定的代号,通过网络都可以查到。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目前,已经规定的属于强制性的行业标准有:
(1)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2)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4)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5)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6)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也称为区域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地方标准,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了标准代码,如北京市110000、天津市120000、河北省130000等。地方标准代码编号方法由四部分组成:“DB(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前两位”+“/”+“顺序号”+“年号”,如DB11/ 039-1994电热食品压力炸锅安全卫生通用要求。(北京市的地方标准)
4.团体标准
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制定的、用于规范指导本团体生产、服务的技术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5.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标准化法》: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如Q/×××J2.1-2007×××。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情况: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需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
(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