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且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下,目前主板等市场只有回购型的股权激励能实行自主定价。而科创板中则取消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限制,使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自主确定授予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