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舍勒的这种一反西方传统的新伦理学是由对康德哲学批判开始立论的。在他看来,康德哲学的根本失误,在于其先入为主地把先验理性形式与经验感性质料加以截然二分。在康德学说里,前者为先天设定的,后者为后天给予的;前者为立法者,后者为被规定者;前者为理性的秩序,后者为感觉的混沌。一言以蔽之,后者唯有通过前者的形式和功能才能“被构形”。而这种“神话学的设定”则体现了一种地地道道的“形式唯心主义”,这种“形式唯心主义”是以对世界的敌对和仇视为其特征的:“这种‘态度’我只能描述为对所予物本身的一种根本的‘敌意’或‘不信任’、对作为‘混沌’的所予物的一种恐惧、一种焦虑——种可以被表达为‘在我之外的世界、在我之内的本性’的态度。‘本性’是应被构形、应被组织、应被支配的东西;它是‘敌对者’、‘混沌者’等等。因此这种态度是对世界的爱、对世界的信任、对世界的爱的献身的对立面。严格地讲,这种态度仅属于现时代,该时代被一种对世界的恨、对世界的敌对、对世界的不信任所充溢,而这种恨的结果是‘组织’和‘支配’世界这种无限制的行为需要,……所有这一切在一个足智多谋的哲学家头脑中已登峰造极”。20

  

  在舍勒看来,这种极为坚执的哲学理念不仅使西方的一般理论哲学备受侵毒,而且对西方的伦理学亦危害尤深。正如它把人的外在世界看作是感觉的无序而需要一种理性来予以组织和宰治一样,它也把人的内在世界看作是欲望的混乱而需要一种理性来予以安置和统领。正如舍勒所说,“休谟的本性概念需要一种康德的知性,而霍布斯的人的概念则需要一种康德的实践理性”。21这样,在康德那里不是一种伦理行为自身的需要,而是一种认知行为的理性成为伦理学自身的依据和规定。而这种认知理性对伦理需要的越俎代庖,最终必然意味着对伦理学自身存在地位的根本性的颠覆、摧毁:“伦理学由于不具有一种自主的认识来源,因而最终也获致一个不可能的地位。”22

  因此,舍勒对康德伦理哲学的鞭辟入里乃至一剑封喉的批判证明,把伦理学建立在一种认知理性的基础上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而要使一种名副其实的伦理学得以真正的奠立,只能诉诸对人的伦理行为自身固有的规律的揭示,因为正如帕斯卡所说,“心有其理”,人的伦理需要、伦理情感有其自身独特的“秩序”和“逻辑”,“一切道德洞见不是由任何可思的意愿或理论行为来奠基的,或者说,不是由它们来改变的,无论是通过我们的意志和我们的理论知识,还是通过上帝的知识,都不能改变道德洞见;也就是说,一切道德洞见恰恰只遵循情感性的洞见行为本身的内在规律”。23然而,对于舍勒来说,这种对人的伦理行为自身固有的规律的揭示,不能借助于传统西方的“知性原则”来实现,而只能通过一种为现代现象学所大力阐扬的“直觉原则”来完成。

  在胡塞尔的现象学里,直觉的原则无疑是一最重要的原则,也即所谓的“一切原则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all principle)。与西方传统哲学把现象与本质加以二分的“间接认识”原则不同,由于现象学把一切事物还原为更为始源的意识现象,故现象学坚持一种别具一格的直觉主义的认识论。我们不仅可以直觉到事物的现象,亦可以一箭双雕地直悟到事物的本质。因此,在这种直觉的“洞见”活动里,其不但导致了一种“本质直观”的“彻底经验主义”,而且传统哲学里的理性与感性、先验与经验、形式与质料等等区分也由此已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而这一切最终意味着,不是认知主体与认知客体二分的感知的认知,而是一种二者合一的直觉的体验成为真理得以明证地揭示的真正的方式和依据。

  在舍勒看来,这种直觉原则在现代哲学中的确立不仅对西方认识论的变革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同时也为西方伦理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想契机。正如我们可以对事实性的认识真理予以生动的直觉一样,我们同样也可以对价值性的道德精神予以切身的体验。无论是在认识论领域还是在伦理学领域,直觉的原则都是其理论得以奠定的最高原则。他指出,“属于整个精神的情感活动、喜欢与拒绝、爱与恨具有自身先验的内涵,这些内涵独立于归纳经验与纯粹思维法则。就像思维那样,在这里也存在着行为及其相关物的本质直觉,对其基础和其相互关联的本质直觉。在这两种场合都存在着现象学发现的‘明证性’和最严格的精确性”。24

  对于舍勒来说,这种在伦理领域里的直觉原则的运用毋宁说具有一石双鸟的意义。它既导致了对伦理原则直接的和明证的把握,同时又克服了传统西方哲学用认知的内涵偷换伦理的内涵这一根深蒂固的哲学积习和弊端,从而使一种名副其实的真正的纯粹的伦理学第一次在哲学的地平线上得以展现。用舍勒的术语来表述,这种新伦理学是一种有别于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实质的价值伦理学”,是一种有别于理性伦理学的“情感伦理学”(就其属于现象学哲学而言,其又被称为有别于认知现象学的“价值现象学”)。舍勒断言,该学说不再沦落为知识论的附庸和婢女,而是一跃成为“完全独立的,不依赖于逻辑学的对象领域和研究领域”。

  在这种基于“精神直观”的所谓“情感伦理学”里,伦理原则、伦理规律已不再是异己于人的生命需要的超然的道德命令,而是内在于这种生命需要的一种秩序、一种逻辑的自然流露和本然体现。它“是在之于世界(无论它是心理的、物理的世界,还是任何其他世界)的感受和经历的事件之中,在喜欢与拒绝之中,在爱与恨之中,即在履行这些功能和行为的过程之中闪现在我们面前!在以这些方式所被给予的东西中,存在着先验的内涵”。25因而,尽管舍勒在其著作中也提到了本质直观要求对情感欲望做出禁止,提到了人的真正存在意味着“生活的禁欲者”,然而这种对人的情感欲望的“现象学的悬置”恰恰是为了回归于中立的价值现象学领域,并重新恢复伦理原则与人的生命需要之间的天然的关联。故在舍勒的学说里,人的道德理性与道德感性,是非之心与好恶之情,伦理与生理已完全在现象学基础上熔为一炉,这最终导致了后来舍勒在其哲学人类学中的“生命精神化”和“精神生命化”这一生命与精神相统一原理的推出。而这种灵与肉的和解、这种“心统性情”其结果带给我们的不是一种“认知他律”之于“道德自律”的代庖,而是一种名至实归的“道德自律”的真正实现。因此,正如由于消解了认识论的理性与感性的对立而使胡塞尔成为西方现代认识论理论的公认的鼻祖一样,由于消解了伦理学的理性与感性的对立也使舍勒成为西方现代伦理学理论的当之无愧的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