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主动终止上市情况”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情形引发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严格履行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或复牌。
上市公司以自愿解散形式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除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前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