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1. 定期报告披露
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如前述安排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2. 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同等表决权情形。
3. 年度报告监事会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5.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规则第4.5.9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合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