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或者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依法清算,如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要求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3)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债权债务未清偿完结,擅自向公司登记机构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办理简易公司注销登记。
(4)公司债务人解散,发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或公告,但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限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后果
(1)根据国家《公司法》规定,下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①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但无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继续存续;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③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④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未依法清算,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时,股东到期应缴未交,以及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未交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应当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如果公司债权债务未清偿完结,但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则股东应按照承诺内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如果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8)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公司应当自接到债务人解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逾期可在清算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因公司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公司将失去主张清偿债权机会,视为公司放弃了未申报的债权。
防范措施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在15日内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定程序,清算组成员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依法进行清算。
(2)申请简易注销公司前,应确保公司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已经进行了妥当安排,确保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
(3)禁止擅自放弃或逾期申报债权,导致公司债权丧失。公司接到债务人解散要求申报债权的通知书或公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公司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