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一)行业信息

1.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2.年报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1)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本项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

(2)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3)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4)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5)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3.从事新行业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1)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2)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3)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4)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5)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6)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7)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8)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4.指标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二)经营风险

1.未盈利公司的风险披露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2.业绩大幅下滑

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2)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3)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4)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5)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年度报告披露重大不利风险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1)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2)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客户集中度较高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3)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4)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其他重大风险。

4.临时公告披露影响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6.其他重大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破产清算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破产采取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日常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