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作为非诉律师的核心业务,既是基本的工作手段,也是必要的免责工具,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注意保护律师的权益。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密义务的设定;二是尽调报告的撰写,当然其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并购业务中,专家调查小组成立之后,会要求并购方和聘请的中介机构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保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通常的保密期限最少两年。保密责任既是针对律师和中介机构的,同时也会要求能够接触到提供这些资料的人员,其中包括被提供方的董事、职员、高级雇员及代表承担一定的保密责任。
保密协议中通常还有失败条款,即经过尽职调查后双方的并购并没有进行下去,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要求被提供方返还全部的书面资料,不保留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的复制品,包括电子文档。然而现实中是很难做到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利的情况,通常就会有一个保密承诺,如果泄露目标公司机密,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将会导致赔偿,通常会要求中介方和收购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密协议的设定上,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尽可能和并购方作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共同承担保密责任,让并购方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避免被动。
在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上的风险规避。律师在撰写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时一般会充分利用两个武器:一个是假设,一个是限制,以避免承担相关风险。
所谓的假设即是真实性的假设:
一是要把目标公司所提交的作为依据的所有材料做一个真实性的假设,假设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有效全面无遗漏的,那么据此所做出的结论如果不真实,律师不承担责任。
二是要假设所有现场尽调的材料和与律师谈话的人是真实的,包括个人身份和所做的陈述是真实的,这要求我们做与企业联络单的时候要跟进,记录清楚相关细节,访谈后及时传真给相关人员,签字后要求目标公司盖章。
三是写到尽调报告中的每一句都要有依据,而且成为依据的材料一定要附到报告后面,每一份材料都要求盖章,董事长(或其他身份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联络人签字,这是关于假设的问题。
如何限制利用尽职调查报告?限制利用通常包括:
一是限制用途。只能用于并购环节,且仅用于对目标公司的本次并购。
二是只能由并购方使用,限制用于本次并购,而且严格限制除了并购方之外的第三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