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在建设单位发生违约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未采取针对性措施规避风险、行使权利。
(2)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未在有效期间内向建设单位行使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权利。
(3)在满足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权利,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应收账款,导致应收账款大量沉淀,形成潜在损失。
法律后果
(1)在建设单位发生违约时,总包方不及时提出异议和采取应对措施,将影响总包方履约质量和进度;总包方没有充分证据规避己方责任,最终影响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分配。
(2)总包方未在有效期内要求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的,可能导致权利丧失,再想挽回损失时困难重重,形成建设单位的过错责任最终由总包方实际承担的不公平结果。
(3)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而未付款之日起算,在诉讼时效内没有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或主张权利而无证据证明的,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该笔应收账款得不到法律保护,形成事实上的呆账、坏账。
防范措施
(1)对建设单位履约中的过错、违约等事项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异议或催办函件,通知建设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更大的违约损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包方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2)对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申请,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禁止对建设单位违约行为不管不顾,盲目顺从,对属于总包方的权利怠于主张,放任损失发生和扩大。
(3)应确保每一笔逾期应收账款不因诉讼时效已过丧失司法胜诉权。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部应担负起应收账款催收的主体责任,应在诉讼时效内催收逾期应收账款并保留催收证据。
(4)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凭证”。应重视收集、保留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补充合同、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签证、现场拍照视频、监理签字确认、催款函、律师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