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

一个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授予、行权或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等整个生命周期内,涉及多个时期的选择。对股票期权而言,涉及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等待期或锁定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对限制性股票而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这里我们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上述时期安排来说明,对非上市公司而言相对简单一些,至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参见本书第十一章。

(一)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二)锁定与限售,行权与解除限售

锁定期又称为等待期,是指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间。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后就进入可行权日。

限售期,是指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至解除限售日的期间。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后就进入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上述解除限售日或行权日与授予日之间,以及每期解除限售日或行权日之间按规定都不得少于12个月,这就意味着多于12个月是可以的。是否要多于12个月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多于12个月意味着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期更长,当然对激励效果也会产生影响,但关键还是要看预期的可能收益有多大。另外,当企业同时实施两个股权激励计划时,比如限制性股票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那么就可以错开解除限售日和行权日,这样既能让激励对象很快感受到股权激励的利益,又能延长股权激励的约束时间。

(三)禁售期

上市公司还对解除限售或行权后的股票设置了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或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上市公司一般有如下规定:

①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而言是强制性规定。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完全可以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或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中设置禁售期,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或行权后出售所持公司股权进行限制,并且既可以是对时期的限制,也可以是对出售对象的限制。对禁售期的限制,目的是加强约束,延长激励对象的服务时间;对出售对象的限制,目的是避免因公司股份被外人持有而影响公司今后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导致股份的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