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缺陷、瑕疵与产品质量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三个概念。《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产品质量不合格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瑕疵只是出现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接待、处理投诉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认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十分必要的。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可能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合理的危险是指某些产品本身虽然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我们可以理解为产品存在的安全性危险。

2016年6月28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宣布,因存在容易倾倒的风险,宜家已经宣布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约3560万件家具,且此次召回范围仅限于北美地区。在监测到上述信息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组织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开展信息跟踪,了解到北美地区召回的抽屉柜中国市场同样有售,随即启动了缺陷调查。经过多次的技术交流、分析论证和工程试验等,最终表明,宜家抽屉柜如果没有被恰当地固定在墙上,可能会发生因柜子倾倒从而导致儿童死亡或受伤的危险。经质检总局对生产者进行约谈后,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召回166万余件马尔姆系列抽屉柜。(来源:《中国质量报》)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来源:经济法概论)

产品瑕疵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有具体的表述: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它一般是指没有影响主要功能、性能的产品,如外观有损伤,或制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存在瑕疵的产品一般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知消费者哪里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时,销售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

从狭义上理解缺陷突出安全性要求;瑕疵则主要是不影响产品的主要功能、使用性能等一般性标准,但它们也有着共同之处,即都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主要责任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合同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其后果一般是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但它也有违约责任的内涵。因此,对生产者使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产品瑕疵的责任主要承担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产品缺陷责任承担的不仅仅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受害人主张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因产品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产品缺陷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原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或生产者未尽注意义务,只需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且该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生产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消费者在使用插头取电时触电受伤,只需求证明自己是使用该插头取电时受到的伤害,而无需证明插头有缺陷。

免责条件不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如事先向消费者做出说明的,或产品存在瑕疵但有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之情形的,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瑕疵的免责条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免责。

另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