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贷流程优化

建立分支机构信用业务授权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顺利推进,一些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设点布局,完成由区域性银行到全国性银行直至上市公众银行的转变;一些中小银行迅速扩大业务区域、增设分支机构。随着分支机构层级日益复杂及业务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部分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先相对简单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已落后于业务发展的要求。健全完善的法人授权管理机制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的必要条件。

(一)中小银行信用业务授权体系的构建

1.信用授权体系的基本框架

商业银行授信对象可分为公司、个人、同业客户三大类,因此,信用业务授权由公司客户、个人客户、同业客户信用业务授权组成。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各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资产质量等,授予各机构一定额度、不同类别的信用业务审批权,各机构应在权限内审批信用业务。

授权体系通常由总、分、支行三个层级组成,层级越低,业务权限越小;业务范围越窄,中小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各层级受权人业务授权执行的规范性及尽职履责情况,并及时调整授权。

2.信用业务授权额度计算

授权体系基本框架确定后,随之需要明确的是授权额度的计算规则。信用业务授权实际上是对风险业务的授权,授权权限的大小应以风险敞口计算,即信用业务授权额度是衡量风险敞口的大小,应将低风险信用业务从授信总量中扣除,用公式表示,信用业务风险敞口=信用业务总量-低风险信用业务量。

此外,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将集团客户、关联客户视同单个客户合并计算风险敞口,将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与该客户的直接融资并纳入风险敞口。

(1)信用业务总量的计算。信用业务总量等于客户在银行的直接信用业务量加上间接信用业务量。直接信用业务指银行给予客户直接资金融通或是信用支持的业务,包括各项贷款、票据融资、进出口押汇等表内信用业务,以及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信用业务。间接信用业务是指客户为其他客户在银行授信而提供担保的信用业务,通常仅计算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业务量,不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信用业务量。

(2)低风险信用业务量的计算。低风险信用业务是银行认为风险较低或是无风险的信用业务,通常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借款人资质很好的信用业务,如客户信用评级达到银行最高评级的信用业务。

二是以全额保证金、国家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质押办理的信用业务。

三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质押、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质押办理的信用业务。

四是指定保险公司开出的具有储金性质或投资分红性质的保单质押办理的信用业务,或由其提供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的信用业务。

五是委托贷款业务。

3.信用业务授权额度的分配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分级授权,授权额度逐级递减,主要包括总行层面的权限设置、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分行内部转授权三个层级。

(1)总行层面。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的风险特性及受权人风险控制能力,区分公司、个人、同业客户业务不同的风险程度,对总行副行长、专职审批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业务岗位分别设置不同的审批权限。

(2)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应以类别行为基础,根据不同分行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内控状况、风险控制能力、负责人素质、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等因素实行区别授权、差别授权。

(3)分行内部转授权。分行行长可分别给予分行副行长、专职审批部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业务岗位一定的业务审批权限;对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实行严格的控制,分行对支行的转授权事项,主要是低风险业务等。转授权的权力不得大于被授予的权力。

4.特殊信用业务审批权限的分配

除按照信用业务风险敞口设置审批权限外,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可从期限、品种、担保、特定行业客户等不同维度设置特殊业务审批权限,适时调整控制全行业务发展策略。

(1)期限方面。如要加强中长期信用业务的控制,可以规定期限超过一年的授信业务上报总行审批。

(2)品种方面。如要拓展零售业务,可以授权分行审批较大数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3)担保方面。可将风险较大的无担保的信用业务审批权限上收。

(4)特定行业客户方面。如欲提高对移动、电信、烟草、电网等优质客户的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可以授权分行自行审批较大额度的业务。同样,可将某些风险状况不佳的行业客户的审批权限上收,规定分行不得自行审批。

5.信用业务授权的方式和层级

(1)信用业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授权基本一年一定。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制定年度基本授权时应注意授权的连续性,除特殊情况外应避免大幅调整,给机构理解与执行造成困难。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由分行根据实际需要正式发文向总行申请,总行应在限定工作日内回复。

(2)信用业务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级

在直接授权层级,总行行长作为授权人对总行、分行相关受权人授予业务经营及管理权限。

在转授权层级,总行、分行相关受权人作为转授权人在总行行长业务授权范围内对相关转受权人转授业务经营及管理权限。

(二)中小银行信用业务授权体系的完善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授权体系的有效构建,能够在强化统一的法人制度、加强风险与内控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法人授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1.构建有效的法人授权等级评价制度,实行差别化授权

中小银行在给予分支机构授权额度时,应建立统一的授权等级评价制度,科学设定指标体系,作为差别化授权的依据。设定授权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分支机构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指标体系可由地区经济、财务、内部管理三个模块构成,以财务模块为重点。

(1)地区经济模块。可考察分支机构地区经济特色、地区GDP 总量、地区GDP 增长率、人均GDP、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贷款余额等因素。

(2)财务模块。可考察分支机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包括RAROC、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率;不良率、不良余额;存款余额、存款增长率、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等指标。

(3)内部管理模块。可考察分支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成功堵截案件率、案件发生率、越权违规数量等指标。应对各类指标设定不同权重,通过加权计算得出综合分值,根据分值高低将分支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给予差别授权。

2.以授权到岗为主、授权到人为辅,逐步推行授权到人为主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授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两种:对人授权和对岗位授权。授权到人是对自然人授权,根据受权人的变化而相应调整授权权限;授权到岗是对工作岗位授权,所有在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权限均相同。

目前,国内银行实行的大多是授权到岗的模式,在授权时更多的是考虑受权人所处机构、部门的情况及其岗位,对受权人自身风险把握能力、风险偏好、个人素质等因素考虑不够充分。人是授权过程中最关键的因素,国外一流银行授权时非常重视人的因素,根据受权人的的能力、水平、素质进行授权。未来国内银行授权发展趋势是向国际接轨,逐步实现按人授权,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应建立授权到人与授权到岗相结合,逐步推行授权到人的授权体系。

授权到人可考虑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性方面可考虑个人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对事业的忠诚度、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偏好等。定量方面可考察从业资质、从事专业时间、审批项目数量、出现风险项目数量等,并视其工作质量、专业表现、尽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权责明确、奖惩结合的管理机制

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不受制约和责任追究的授权也容易失效。有的银行提出授权即“授责”,有的银行将审批称为“问责审批”。在实际业务执行过程中,分支机构在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下,存在追求本位利益的冲动。这就要求各中小银行完善权责对应的机制,实现有权有责、有授有收、有奖有罚、有进有退的授权管理。

(1)要加强授权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力度和覆盖面。通过日常监控、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内外部审计、系统硬约束等手段,监控授权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查处越权行为。

(2)要落实处罚。不因优质客户、好项目、项目未形成风险或损失而放松对越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越权审批的项目下调分类级次,做好相应的专项准备,增加经营机构的成本,使越权行为得不偿失;对存在越权行为的分行降低授权权限,对越权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其职级、撤职甚至开除。

(3)完善奖励机制。对于执行授权管理制度规范,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稳健经营、资产质量好的分行,可提高分行的授权权限,并在全行系统给予通报表扬、给予精神及物质方面的奖励。

(三)操作实务案例——《招商银行信贷弹性授权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弹性授权是指总行在对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评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对分行授予不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审批权限。

第三条 信贷弹性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2.分行信贷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四条 信贷管理等级是衡量各分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标准。信贷管理等级主要根据各分行贷款质量、贷款收息率、信贷业务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核确定。

第五条 信贷管理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信贷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授权行等四个等级。划分信贷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一级:总分≥85分;二级:70≤总分<85;三级:55≤总分<70;非授权行:总分<55。

第六条 等级评定期间各分行在信贷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将其信贷等级下调一至二级直至取消授权等级。

(1)越权操作;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我行信誉;

(3)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

(4)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电脑程序或在信贷管理系统外叙作业务等。

3.信贷弹性授权范围

第七条 信贷弹性授权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承兑、开立履约类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消费信贷等信贷业务审批权。综合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无须再行报批。

第八条 中长期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九条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权是指单个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 票据承兑审批权是指对应客户申请开出的,指定我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和减免保证金比例的审批权。

第十二条 开立履约类保函审批权是指我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境内受益人开出各种本外币履约类保函金额的审批权。对境外受益人开出的保函,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权。贸易融资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国际贸易融资和打包放款等业务的审批权。

(1)第一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开立无货权单据信用证减免保证金金额、进口押汇金额、担保提货金额、信用证远期承兑金额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2)第二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银行在开立有货权单据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减免保证金金额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3)第三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银行出口押汇、买入票据、票据贴现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4)第四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有单证不符点出口押汇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5)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指银行以客户将国外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金额的审批权。

开立90天(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必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综合授信审批权是指在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该企业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权。

第十五条 消费贷款审批权是指由我行提供给借款人用于个人消费用途的贷款金额审批权。

第十六条 开办未经授权的信贷业务,必须逐笔逐级报批。

4.分行弹性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十七条 总行根据各分行信贷管理等级对其核定信贷弹性授权基准权限。

第十八条 为了使权限与业务规模相互适应,总行根据各行业务量调节系数对各行基准权限进行调整。

调整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各分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5≤调整系数≤1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期末该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期末该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期末全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期末全行本外币存款余额)/分行个数

某分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基准权限×某行业务量调整系数

第十九条 非授权行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行即为非授权行。

(1)考核评分低于55分;

(2)逾期率超过50%或按五级分类标准不良率超过35%;

(3)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信贷风险;

(4)综合贷款风险度大于0.6。

非授权行有500万元人民币等值(风险准备金)的全额货币、国债、金融债券质押,全额保证金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际部认可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买入票据、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其他信贷业务必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予以授权。

第二十条 新建分行和直属支行获准开业至机构辅导验收合格之前视同非授权行管理;验收合格满1年之前的信贷审批权限按三级行的基准权限执行;验收合格满1年后按照信贷弹性授权考核。

第二十一条 分行在一个月内对单个客户发放的信用总额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超过该行授权权限的需逐笔报批(综合授信项下除外);对单个客户累计发放的信用总额的风险准备金超过单户风险准备金上限的,需逐笔报批。

5.几种特殊信贷业务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分行所在地以外的贷款指向本分行没有分支机构的城市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分行该项业务权限为300万元人民币等值(全额货币、国债、金融债券质押,全额保证金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际部认可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权限与分行所在地的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 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我行开立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时只说明申请人开立证明当日在我行的存款余额,开出证明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或具有贷款承诺性质的信贷证明等业务审批权限同贷款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信用贷款。分行该项业务审批权限为500万元人民币等值,分行权限范围内的信用贷款必须逐笔报分行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并严格掌握贷款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

6.信贷弹性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行对各分行信贷弹性授权每年考核和全面检查一次,并据此对各行授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为信贷弹性授权的最高权力机构;总行信贷管理部具体负责对分行的信贷弹性授权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弹性授权监控报告制度和报备制度。各分行必须在每季末和年末将信贷弹性授权的执行情况或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或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总行报告;分行必须将每次授权的调整情况和有关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人行或外管局报备。

第三十条 信贷弹性授权一经确定,各分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对越权、调高企业资信评分变相越权、违反规定的行部和个人,总行将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降级、停职和停止授权等处罚,必要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中有关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规定,以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贷独立审批人制度

总体来看,外资银行都比较注重信贷风险的事前防范,而其中很值得注目的就是已经在我国商业银行逐步推广完善的独立审批人制度,总结和借鉴外资银行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中小银行独立审批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专业分工,即专门培养“信贷独立审批人”这类专家进行信贷审批,以此来提高审批质量与效率,降低信贷风险。

独立审批人制度首先强调的审批的“独立性”,即审批过程和结果不会遭受外部事件的影响,不会受到外部的干预。

其次,它强调的是审批结果的专业性与有效性,即审批的时效性会大大增强,且审批的过程更加专业,不会出现非专业领域人员进行信贷审批的情形。

最后,其最终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信贷风险,即通过简化流程、规范操作来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减小审批过程中的运行成本,并以专业性的审批结果降低信贷风险。

(一)实施独立审批人制度的基本经验

1.注重保持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

保持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外资银行在开展信贷审批过程中,制定了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一般是根据审批人的资历、能力等设立其审批权限,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动态的调整审批权限,并且一般情况下分管领导不会轻易干涉审批人的审批事项,也不能轻易更改审批结果。这使独立审批人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会出现迫于压力而人为地改变审批结果等情况。

2.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

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与科学性是指外资银行在执行独立审批人制度时,通过设立相对统一的标准帮助独立审批人做出判断,并且这些标准都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从而可以为独立审批人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而不需他们过多地做主观性的判断。这一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不同的独立审批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理解,从而也防止了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职工利用审批中的漏洞改变审批结果,能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3.注重审批材料的真实性

外资银行执行独立审批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只有真实的材料才能帮助审批人做出正确判断。为达到这一目标,外资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无法更改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凭证,如工资缴费单等,这些材料一般情况下很难造假,从而可以真实地表现企业的情况。

(二)外资银行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对中资银行的启示

1.注重细分领域独立审批人的培训

从外资银行经验来看,对信贷独立审批人进行培训,不能简单地进行一般性的培训,而要注重某一专业领域知识系统化的培训,专业应对审批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如可以将独立审批人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个人金融贷款等细分领域,并根据每一领域的特征展开培训,帮助独立审批人掌握细分领域中审批的重点,了解可能出现的难点,以此来提高审批的专业性,降低信贷风险。

2.更加注重审批的规范化

首先,要注重审批标准的制定,中资银行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制定审批标准,并严格的规定审批是否通过的条件。

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的流程,中资银行负责信贷审批管理的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不能干涉审批人的行为,在审批结束后也不能轻易地更改审批结果,在更改审批结果时需提供详细的理由。

最后,要对审批的速度进行规定,既要防止独立审批人敷衍了事,又要防止他们利用时间间隙推卸责任,或者泄露审批中的商业机密。

3.积极运用激励制度完善独立审批人制度

银行要建立独立审批人审批结果与信贷风险关系的数据库,将审批情况与事后发生的信贷损失情况进行关联。对于审批通过后没有发生信贷损失的,银行要给予奖励,对于信贷损失过大的个人,银行要引入辞退等机制,以此来考核独立审批人的工作绩效。

此外,银行还要完善独立审批人管理制度,通过帮助他们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并与银行的整体发展规划相衔接,以此来帮助独立审批人成长,提高他们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和对银行的忠诚度,为银行的发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三)操作实务案例——《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

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 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2.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2)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3)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4)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5)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 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 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 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3.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资格实行聘任行初审、上级行认定的制度。但一级分行聘任的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无需报总行认定;派驻下级行的独立审批人由派出行认定;总行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

(1)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2)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3)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第十六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聘任行,聘任行按规定聘任独立审批人。

第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4.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聘任行行长对其授权,独立审批人权限小于分管行长权限。对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可不受驻地行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

根据独立审批人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驻地行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确定不同的信贷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独立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审批信贷业务。不同级别独立审批人享有不同事权:资深及高级独立审批人可审批各类信贷事项,中级审批人可审批除集团客户增量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外的信贷业务,初级审批人只能审批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第二十条 独立审批人拥有以下权力。

(1)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2)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出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客户部门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3)查阅驻地行及所辖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

(4)按规定主持中心会议。

(5)按照信贷制度规定拥有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独立审批人负有以下责任。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3)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4)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5)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部门委员、专家委员的审议意见。

(6)其他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暂按行政级别执行,不受聘任行职数限制。

(1)总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总经理级。

(2)一级分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处级。

(3)二级分行(含处级支行、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科级。

(4)县级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

对于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派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不受被派驻行限制,但受派出行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管理,本级行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本级行管理;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上级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独立审批人向聘任行分管行长报告;由聘任行人事部门会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相关客户部门对独立审批人进行考核评价,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每半年至少评价一次。考核评价结果报认定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独立审批人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笔数和金额、审批质量(包括业务合规性、决策科学性、资产质量等方面)、审批效率等。对信贷业务不良率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原则上不高于全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且不高于所在区域金融机构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审批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的,不扣减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独立审批人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根据工作表现,经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可以续聘。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在同一地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达到2届的应实行异地轮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解聘由聘任行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党委审核后报认定行人事部门审查、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1)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2)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审批信用,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3)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而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三十条 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某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因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若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可按规定免除责任。

6.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后,独立审批人任职条件须满足在全行岗位体系中其所属岗位层级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经认定后,自动具有专家委员资格,可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审贷会。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独立审批人管理事宜由总行比照本办法制定单项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管理、考核、薪酬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