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是指经营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商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三包服务。对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都做了具体的明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其中,《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三包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三包我们应清楚: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对三包时间的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国家对不同的商品出台了相应的三包规定,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客诉人员应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学习、掌握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