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家公司的采购部经理来咨询HR:“我们部门采购员小王从8月17日(周五)到8月21日(周二)一直在外出差,之后他要求算加班费。小王要求算的加班费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17日下班之后在路上的时间。小王说17日下班,五点从公司出发到出差目的地,一共用了六个小时,还有周二的晚上从出差地到家,也用了六个多小时。另一部分是18日、19日是休息日,出差在外的这两天也要算加班。”
HR说:“这个员工要求加班的第一部分关于出差在路途中间的时间是不能算加班的。他为了完成外地的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期间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是在途期间也并没有做实际的工作内容,不符合加班的条件。这就如同我们每天花在上下班的时间不能够算作工作时间或者是加班时间。”
经理点点头,HR接着说:“对于这个员工所说的出差在外休息日也要算加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他休息日在外,确实在工作,那的确应该算加班。如果他休息日在外并没有工作,而是处于休息状态,那么就不能算加班。在家休息是休息,在外面休息也是休息,只不过休息的地方不同而已。”
经理疑惑地问道:“理是这个理,但我怎么知道他在外出差是工作还是休息,我又没跟他在一起,这点有些难操作。”
HR接着说:“这就需要他自己来举证,证明自己在休息日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才行,毕竟这是他自己提的要求。需要认定加班,他就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记录或者证明。”
“好的,我清楚了,谢谢你!”经理终于了解该怎么处理了。
【解读】
关于标准工时制出差途中的加班认定,我们需要知道以下几点:
第一,出差在路途中的时间,如果以乘坐交通工具为主的,只是为出差工作做准备,并没有特定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加班。
第二,如果出差在外遇到休息日,且劳动者提供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出差在外的休息日劳动者并没有提供劳动,只不过休息地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认定加班,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怎么办】
建议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出差时尽量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如果是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就尽量不要在出差中的休息日安排工作相关内容。否则,一般都需要按照法律或公司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