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显名登记不能

上面第六条,说的是被恶意披露的风险。这一条说的是不怕披露,想要在工商部门登记而不能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当隐名股东想要变隐名为显名,将自己名字登记到工商部门时,是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如果争取不到,是不能实现显名目的的。

小结:

隐名股东的风险,真的是又多又重大。有时候,又不得不用股权代持。当用、必用的时候,对风险的预判、避险措施的设置就变得极为重要。

风险不能完全消除,因为很多来自不可控的外界因素,但可以降低和防范,这是人力可为也应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