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货币出资关注重点

非货币出资关注重点如表1-2所示。

表1-2 非货币出资关注重点表

出资种类

关注重点

实物出资

1.以实物资产折价入股,实物资产需权属完整,出资应当是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

2.资产评估

3.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转移资产完整性。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附属的商品、专利出资折股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

6.出资实物是否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

7.实物出资折价的合理性、公允性等

无形资产出资

1.出资价值应经评估确定,现行《公司法》对出资比例已无明确限制。2006年以前的企业需进行解释

2.出资形式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

3.以商标、专利、技术成果等出资需明确权属,科创型企业特别注意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出资者需出具与原单位签署的协议或确认函说明权属,并承诺会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年限和允许他人使用情况,并分析由此造成的影响。

确保对知识产权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已取得相关的权属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资

1.出资的合法合规,尤其是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

2.财产权转移手续

3.价值评估。土地使用权由于个人投入、当地政府部门对投资者的优惠等原因,可能导致土地的公允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出让金

股权出资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股权应当评估作价

3.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实际缴纳的依据

债权出资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由于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对债权转为股权应当较为谨慎。原则上只有对公司的债权方可进行债转股,且应当满足有关条件。在实际的债权出资过程中,还应当重点关注债权形成的过程,债权的真实性,将有关决策得到其他股东的确认,注意转股价格的合理性,并需股东承诺对相关风险承担责任

出资置换

1.出资置换需有合理的原因,非为弥补瑕疵出资资产一般不得置换

2.出资置换实际上同时在进行增资与减资,因此需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相关的程序,保证程序合法性

3.可以按照原出资资产的作价出资金额置换,也可以按照该资产现评估价值置换。但是由于瑕疵出资导致出资发生迟延,因此出资股东还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足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