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卖方想拥有更多灵活性、主动性,避免在排他期内丧失其他的交易机会,则可以在收购意向书中规定:如果在排他期内选择其他交易机会,则给买方一笔赔偿金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这样“分手费” (Breakup Fee/Termination Fee)的约定也是可以的。“分手费”是国际并购交易中最重要的交易保护机制条款之一,起源于对交易买方利益保护的需要。
随着国际并购实践的发展,买方支付“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Reverse Termination Fee)也成为近十年来国际并购交易中常见的标准条款和行业惯例。“反向分手费”指买方终止并购协议需支付卖方的费用,是指在公开宣布的并购进入尽职调查环节后无法实现最终的收购,需要向被收购方支付一定的分手费或违约金。
反向分手费可由多种原因触发,具体每个并购不同,需参照并购协议确定其发生的原因:
(1)对于需要用贷款支付的并购,若收购方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融资。
(2)对于国际并购,若收购方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政府审批。例如一中国大陆公司购买美国公司,并购协议中可能包括需获得中国审批(国家发改委NRDC、商务部MOFCOM、SAFE外汇管理局)、美国审批(美国投资委员会CFIUS)。
(3)在美国,需通过反垄断机构审批而未能获得批准。
(4)部分并购需要收购方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未能获得股东投票通过。
(5)其他收购方对保证或承诺违约的行为。
大部分并购(国际或境内)反向分手费大约是分手费的100%~200%。涉及中美的国际并购中,由于政府审批存在较大风险,一般会约定较高的反向分手费。以科技领域举例,近几年中美并购的反向分手费大约是股权价值的4%~8%,远高于科技行业美国境内并购分手费的3%~5%。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凰网、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海外投资:全球视野与中国潜能”投资论坛上,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单学指出:“中方企业在收购时往往需要签订巨额的‘反向分手费’协议,即如果买方不能完成一项已宣布的收购交易,就需要向卖方支付一笔费用,而且金额普遍在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规模。”由于许多西方企业的董事会对中国发起的竞购十分警惕,伴随针对中国企业的监管审查的风险升高,再加上中国大公司向海外投资的意愿越来越强,使西方卖家获得了更大的话语权。“中方企业收购时如果不签‘反向分手费’协议,谈判通常很难进行下去”。
另外,为有效避免卖方的损失、保守商业秘密和促成并购交易,在收购意向协议中约定保证金,或定金,或意向金等保障条款,也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手段。
【并购案例】北斗星通收购欧洲资产“交学费”
2016年,北斗星通收购欧洲汽车电子与导航业务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该笔交易被收购方即设定了500万欧元的收购意向保证金。由于交易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未能就交易保证金支付时间和方式、境内外审批风险等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预计短期内无法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为此北斗星通被迫中止了交易。终止筹划上述交易事项让北斗星通付出不菲的“学费”。其公告显示,“若交易对手方在2017年3月30日前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损失500万欧元的意向保证金”。
【股权收购意向书模板】
本意向书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收购意向方):甲公司
联系地址:
乙方(出售意向方):目标公司的股东们
联系地址: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合并称;
“一方”“另一方”“各方”均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一方。
鉴于:
(1)甲方有意收购乙方在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乙方亦愿意转让该部分股权。
(2)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和收购事宜进行了初步接触。
(3)乙方须先行完成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确权事宜。
因此,双方就此股权转让和收购事宜达成共同意向如下(由于乙方包括多名个人股东,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中的任何个人所做出的陈述、保证等均为乙方一致意见):
1.期限
除非由双方书面同意延长本意向书的期限,本意向书及其内容和条件将自签署之日起2 个月内有效。
2.意向目标
双方在该期限内的主要意向是为了确定、跟进、解决和同意有关股权转让和收购的所有事宜,并以正式签订有约束力的股权收购协议为意向目标。
3.意向内容
双方达成以下意向内容,该内容视尽调情况,有条件地作为后续谈判的基础,并在最终股权收购协议中有所反映。
3.1股权转让
双方意向按照第3.2条约定的价格,由甲方购买乙方在目标公司中合法持有的全部股权,乙方确保该部分股权亦为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3.2购买价格
双方初步同意,股权转让的购买价格根据上市公司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审计调整后的近两年平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至Y倍定价。最终价格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将根据甲方依照第3.6条做出的尽职调查的结果,并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由双方进一步协议决定。
3.3利润保证
甲方希望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保证目标公司营业收入、利润额等生产指标,对此乙方予以理解并同意就具体时限和指标与甲方做进一步协商。
3.4人员保留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议,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约定时期内就职于目标公司,并在这段时期内确保甲方指定的高管及高级技术人员就职于目标公司。
3.5竞业禁止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中的个人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相竞争、关联竞争或关联的业务及活动,也不成立或投资于此类与目标公司会产生业务竞争或关联的公司等各类实体。乙方中的公司股东承诺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相竞争、关联竞争或关联的业务及活动,也不成立或投资于此类与目标公司会产生业务竞争或关联的公司等各类实体。
3.6尽职调查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意向书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面的技术、税务、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乙方应该为该全面尽职调查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特别是(但不仅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4.排他性
双方在此同意,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双方不会与任何对股权转让已经表示或可能表示兴趣的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5.历史遗留问题
乙方有义务清理并承担目标公司及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内容及范围,主要由甲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予以界定;尽职调查没有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乙方同意清理并承担。
6.保留权利
双方保留各自独立和绝对的权利,拒绝任何或全部的提议。
7.保密
双方同意对本意向书,以及所有已获取或将会获取的另一方所有文件及信息予以保密,对它们的使用应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布或披露该信息。
8.实施本意向书的时间安排
本意向书签署之后,双方或各方应立即采取行动,初定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实施本意向书:
行动 时间
尽职调查 2015年1月至2月启动
审计、评估 2015年1月至2月启动
9.最大努力
双方在此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实现本意向书的目标和达成有关股权转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0.不约束
双方理解本意向书仅为双方推动股权转让与收购的意向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本意向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在第1条所述的期限到期时,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和具法律效力的协议来完成股权转让,或者本意向书根据第6条而终止,则本意向书将被视为终止。意向书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补偿、成本或其他费用。但第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条款影响。
11.其他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