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个员工匆匆忙忙找到人力资源部,对HR说:“上个月我有好几个周六、周日加班,怎么一分钱的加班费也没有?双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负责薪酬的小王问:“你哪个车间,叫什么名字?”说完转身返回了他的办公室。不久,小王回来了,手里拿了个文件夹,里面有个盖着公章的文件以及一些资料。小王拿起那个文件对员工解释道:“公司的部分岗位是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的,你的岗位刚好属于这一类,你看看公司这几年申请的综合计算公示的记录”。说着把文件递给了那个员工。那个员工拿着瞧了半天,好像一直在找自己的岗位名称,最后终于找到了,把文件还给了小王。
小王接着解释道:“根据国家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不存在双休日,而是由公司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只要在申请的一个周期内累积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按照1.5倍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3倍工资。举个例子,你这个岗位我们申请下来是以季度为周期,根据法律规定,一年的工作时间是2000个小时,也就是250天,每天8小时。一个季度的工作时间就是500个小时。因此,在一个季度里,你实际的工作时间只要不超过500小时,那就不存在加班,也就不需要向你支付加班费。如果在一个季度里面你实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500小时,那超过部分是算成加班的,会按照1.5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不存在加班付两倍工资的情况。当然,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里面遇到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那公司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在一个周期里面,企业可以自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所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只看最终总的工作时间是多少,是否超过法定标准,不存在所谓的休息日。而且在这种工作制度下,一般也没有调休一说。”
经过小王的解释,那名员工终于理解了综合工时制的有关规定,也理解了为什么他上个月周末一直在加班,却没有获得两倍的加班工资的原因了。
【解读】
关于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我们还需要知道以下几点:
第一,大部分企业都希望把岗位设定成不定时工时制,但很多岗位其实没有办法被劳动部门认定成不定式工时制。不过,大部分的岗位其实是可以被认定成综合工时制的。当企业没有办法把岗位认定成不定时工时制的时候,可以用综合的工时制来巧妙地节省相应的加班费成本。比如像财务或者技术开发岗位都可以用综合工时制的安排来节省一部分加班费用。
第二,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一般是一个周期核算一次,并且只存在1.5倍和3倍的加班工资,没有2倍加班工资的情况。
第三,有些用人单位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制,比如按季度或半年年为单位来计算加班工资,但他们还是每个月为员工发加班费,这种做法反而是不合规的,可能会被认为没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为工时审批的周期是以季度或者半年或者年为单位,因此每月发加班工资是不合适的。如果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又想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建议在工资单上注明为预发加班费,这样的操作会比较好。
【怎么办】
综合工时制是一个大部分企业都可以使用,但却被很多企业所忽略的管理工具,适用于所有分淡季旺季的工作岗位,以及从一线的生产车间到技术开发、财务内勤等经常申请加班费的岗位。
不过,采用综合工时制,一定要与调休制度相结合使用。综合工时制省加班费的原理就是根据淡季旺季的实际工作需要来进行灵活调节,把旺季多工作的时间匀到淡季去休息。因此,这对考勤以及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如果相关制度和管理没有跟上的话,反而会留下被人钻空子的空间。
【相关法规政策】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