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可以明智,所谓智并非凭空发明什么,只需要冷眼的洞察即可得到。
韩非子肯定是个喜好读史者,看春秋、战国的历史,很容易就发现很多国家和君主灾难的发端,恰恰就出在君主最宠爱的人身上。所以,针对这个问题,韩非子专门写了《爱臣》篇。
1. 爱臣太多的风险
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兄弟不服,必危社稷;臣闻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以徒其民而倾其国;万乘之君无备,必有千乘之家在其侧,以徒其威而倾其国。
是以奸臣蕃息,主道衰亡。是故诸候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将相之管主而隆家,此君人者所外也。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此四美者,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得之矣。故曰:人主不能用其富,则终于外也。此君人者之所识也。
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候之博大也;晋也分也,齐之夺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此类也。故上比之殷周,中比之燕、宋,莫不从此术也。(出自《爱臣》)
韩非提出有四种情况会威胁到君主,即爱臣太亲、人臣太贵、主妾无等、兄弟不服。韩非子举了很多案例佐证这些道理:商纣王的灭亡、周王室的衰弱,都是因为诸侯坐大了;晋国被魏、赵、韩分掉,齐国的吕氏被田氏取代,都是因为群臣太富有;晋国骊姬之乱,太子申生自杀,重耳、夷吾逃亡,则因主妾无等;燕国、宋国都发生过臣弑其君的情况,也都是这个道理。
欲望因境而迁,水涨则船高,得寸则思尺,见软土则深掘,此人情也。得之难则贵之,得之易则贱之;爱之斗米则养恩,爱之以担米则养仇;此亦人情。不可谓人人当其境必生此情,但有人当其境则有此情则必矣。
【评】:
君主应知此理而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是守常。同时又要因实际情况、实际人物而采取或厉或宽、或紧或急、或显或隐的措施,这叫知变。若不知变,死执此理,宁教我负天下人,休叫天下人负我,则属私心过重,易失德造事,明君亦不为。
2. 如何防范爱臣之失
是故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婬。社稷将危,国家偏威。是故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故人臣处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其府军不得私贷于家。此明君之所以禁其邪。是故不得四从,不载奇兵,非传非遽,载奇兵革,罪死不赦。此明君之所以备不虞者也。(出自《爱臣》)
韩非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尽之以法、质之以备”。
尽之以法,即立法要考虑周全,使有法可依,有法则必须依法,使执法必严。质之以备,即未雨绸缪,提前预防。具体说来就是大臣再尊贵,也不能在城市中明目张胆地炫耀威势,不能把士兵作为自己的私属,不可以搞私家朝会,军队将领不可以和外国有私交,仓粮不可以私自借给私家,大臣车辆上不能私自携带武器等.有触犯者则“不赦死、不宥刑”,严惩不贷。事实上,质之以备的核心体系方式就是事前立法。
现实中,做到“尽之以法,质之以备”的关键在于最高领导者对这个问题的认知,如果最高领导者认为没有必要针对自己情感上所爱所亲的人立法,万一出了问题就做“私事”来处理,那么这个问题在这个组织内基本是无解的。古语云:天子无私事;事实上,即使一个企业这样的组织摊子足够大时,“老板无私事”这个道理也是适用于它的。
【评】:
都知道韩非子“法术势”并重,在韩非子提出以“尽之以法”应对“爱臣过则危”这件事上,则充分体现了韩非子以“法”为三者根本的观念(后世君主则多以“术”为主做出应对),韩非子之远见于此可见,韩非子人格上的“正”于此可见,韩非子守常知变的“活”,也于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