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总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总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总包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总包方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总包方“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总包方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总包方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9)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10)总包方承揽工程后,与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只收取管理费,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对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法律后果
(1)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2)转包行为往往伴随着项目管理混乱、工期拖延、质量安全事故频发,总包合同被建设单位解除或终止,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等问题,总包方还将会面临资质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管理费等非法收入被收缴等不利后果。
(3)转包合同无效,可能引发实际施工人纠纷案件。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直接向建设单位、总包方及转包人索要欠付工程价款,同时申请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建设单位、总包方、转包人公司银行账户。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处置周期长,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措施网上公示记录将对其他市场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4)如转包单位不具有劳动用工资格,总包方还可能承担其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主体责任,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保险责任等。
防范措施
(1)转包将使总包方丧失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风险的掌控,总包方收取的微薄的“管理费”不足以弥补转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属于典型的“收小益、担大责”,应杜绝各种形式转包。
(2)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方应加强对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分包商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或解除分包合同。
(3)避免出现“母公司将承接的工程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投标阶段,母公司可与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但应注意不可在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生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亦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情形;二是母公司在承接项目工程后,可以通过合法分包的方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交由子公司予以完成。
(4)总包方严格管控项目质量及安全作业,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确保分包商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良好的履约能力、管理规范。进入项目现场的人员应尽可能施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分包商提供主要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文件,核查分包单位为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的情况,避免分包商转包工程引发项目整体履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