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何种情况下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申报证监会、持续督导等。

(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3)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面对管理层收购时,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4)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5)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针对本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受让价格、对本单位及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发表专业意见。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