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原理

(一)第一层控制

有限合伙企业控制目标公司,这一层是我们前面讲的公司控制模式的初级版和基本款——直接股权控制。这一层的控制依据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已在“直接股权控制”中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二)第二层控制

普通合伙人(GP公司)控制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层是有限合伙控制模式的核心和关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种:一种叫普通合伙人,即GP;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人,即LP。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这种规则下,普通合伙人以其特殊身份,拥有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这种特殊身份,与出资比例没有直接关系。比如马云控制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云铂公司控制下属两家有限合伙企业,一家投资比例0.47%,一家0.04%,但这丝毫不影响对蚂蚁金服的控制。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但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公司。多设一层公司架构会增加税负,为什么那么多企业都这么做呢?

这又回到了普通合伙人的特殊身份问题,它对合伙企业拥有控制权是有代价的,那就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为了规避这个无限连带责任,才多设公司这一层。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这样名义上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上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事实上是将风险隔离了。

还有一个原因是便于控制权的转移。日后有需要,直接在作为GP的公司层面操作即可。

(三)第三层控制

创始人控制普通合伙人(GP公司),这一层和第一层控制模式一样,也是直接股权控制。差异点在于,这里的GP公司一般是由创始人100%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