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心层面
与AB股一样,类AB股的本质,是同股不同权。创始人作为小股东,拥有多数表决权,其他人持有多数股权,却只拥有少数表决权。这当然对创始人有利,但是反常规。创始人如何说服其他股东同意呢?关键有两点。
第一,在权上占了便宜,就必须在利上做出让步。要在分红、退出、清算等财产权利上,给予其他股东优先权。此消彼长,使双方都能找到可以接受的权与利的平衡点。
第二,要有人格魅力,要让其他股东认可你的能力,相信你的人品,相信公司在你控制下能够发展得更好。为此,创始人平时的声誉很重要,一定要珍稀自己的羽毛。
(二)法律层面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是类AB股控制的法律依据。但是,它提供的只是一个空间和机会,如何利用它,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还要看各自的情况。
需要解决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拿到多数表决权;二是拿到以后,如何行使。
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设置。第二个问题如何行使,需要配合使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为普通事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通过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所以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