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允许不具备资质能力的公司借用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承揽项目,中标后,公司作为总包方,将项目转包给该公司,仅收取管理费或部分供货,不参与项目管理,或委派少数人进行形式上的管理。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同级相互借的。
(3)把分包商冠名为本企业下属单位等挂牌行为。
(4)将资质、业绩、人员等提供给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参与项目的资审、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5)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为扩大业绩规模、获取收益、保留资质等目的,默许、纵容、支持所属单位开展、保留违规挂靠业务。
(7)属于转包行为中的3~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8)以内部承包之名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之实。
法律后果
(1)我国《建筑法》法律明令禁止“挂靠”,以资质出借方(简称出借方)名义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无效,出借资质收取的“管理费”为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2)资质借用方(简称借用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出借方应向发包方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实践,赔偿责任多由出借方履行,且很难向借用方进行实质性追偿,出借方所承担的损失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
(3)如借用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出借方还将存在对借用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风险,包括社保、工伤责任等。
(4)出借方还存在被法院判令对借用人以出借方名义与外部发生的承揽工程项下的劳务费、设备租赁、材料欠款等承担直接偿付责任。
(5)公司出借资质的将可能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6)公司也会因借用方频繁涉诉、被采取保全措施,影响资金流动及新项目投标、影响已有优质项目建设。
(7)出借方作为备案的施工方,依法负有纳税义务。一旦与借用方对于税务成本负担约定不明,借用方从建设单位直接取得工程款后未开具发票,还可能导致出借方最终承担高额的税务成本。
防范措施
(1)谨慎处理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作,禁止出借本企业资质,避免公司被认定为“挂靠”。
(2)严格执行本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公司资质被他人盗用。
(3)审慎选择分包商,禁止与“挂靠”企业合作。加强对分包商的履约管理,要求分包商提供项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文件。一旦发现分包商系“挂靠”应及时予以纠正,迫使其切实承担合同履约责任,保障合同履约质量,否则应考虑终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