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古代政府的权力与职能

古代政府的权力既大又小,凡是与政治统治有关的,权力极大,无所不管;凡是与社会服务有关的,完全放任,基本不问。

关于政府的权力,实际涉及两个维度,一是政治系统内部的权力配置,二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割。各种史书,往往对前一种权力配置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而对后一种权力分割几乎没有说明。必须指出,国家与社会的对应关系,本是西方政治学形成的分析框架,放在中国不一定合适。也许正是中国传统中缺乏国家与社会的分野,所以才导致史籍不载二者之间的权力分割。在中国历史上,政治既是国家事务,也是社会事务,不过是古代不用“社会”这一词汇而已。从国家的角度讲,政治架构为王朝,而从政治的使命讲,王朝的统治指向天下。所以,中国古代的政府,其本质是“全能政府”。所谓全能,不是说政府什么都能干,而是说政府权力无边界,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从秦始皇到处刻石的记载来看,王朝体制是一种无所不管的体制,“皇帝明德,经理宇内,视听不怠”(芝罘刻石语),所谋求的统治效果是一种官方决定的社会秩序,“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碣石刻石语)。此后尽管秦朝很快灭亡,但历朝历代承继了秦朝建立的这种全能体制。

秦朝以后,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不是权力分割造成的,而是一统天下造成的。相比而言,西方历史上国家和社会的对立,是权力两分造成的。中国的全能政府,只要有可能,其统治就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而西方的诸侯林立,城市自治,使王权的触角受到较多限制。中国的分权,是政治系统的内部分权,如宰相之间的制衡,衙门之间的掣肘,官吏群体之间的派系党争等等。西方的分权,是权力主体各行其是,如王室和诸侯、诸侯和自治城市等等。代表西方国家的王权,在其成长过程中未能把社会全部纳入自己的麾下,这与中国传统中的王朝等于天下之格局大不相同。

然而,秦始皇的理想并未实现,强大的国家机器榨干了有限的社会资源,王朝因之易主。因此,从汉代开始,各个朝代都在不断试错中调整国家的权力和职能,以防止对社会资源的过度汲取而导致王朝崩溃。但是,又未能像西方那样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出一条较为清晰的界线,所以,即便按照西方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叙事框架,也无法找出与西方类似的对应表现。比如,西方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一旦获得自治权,无论是国王还是诸侯,都不能再任意干预城市事务。而中国的广大乡村,在国家无为而治时,可以形成豪族乡绅的自治状态,而国家一旦有强化控制的需要,就可以把自己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乡绅无力阻挡。所以,即便中国古代有乡绅自治,那也是一种不同于欧洲的治理模式。

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政府,不论是允许社会自治还是不允许社会自治,都会把政府权力扩张到极致。天子代天牧民,理论上无所不管,朝廷治理天下,垄断了一切权力。允许社会自治时,名义权力仍然属于朝廷,不过是朝廷认为由社会自行运作对王朝更有利而已。所以,即便是公认为社会自治比较发达的时期,“社会”也是不享有法定权力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不是放权于民间,而是施恩于天下。在民与官之间,权力官家独占,民众只能服从。官方放水养鱼,并不等于分权,而是改善鱼的生存条件,以保证能够滋生出更多更大的鱼。明清时期,老百姓都知道一个俗语:“灭门的知府,破家的县令。”官方不找百姓的麻烦,是官方的明智,而不是说官方没有这种权力。所以,中国不能形成“国王不能进”的私域,民众的财产乃至性命,都属于朝廷。朝廷一旦需要,可以随时索取和支配。例如,当朝廷觉得地方豪强有可能妨碍政权运行时,会毫不犹豫地打击削弱他们的力量。迁徙和移民,不仅是平抑社会资源的手段,更是制服豪强的利器。汉代就曾多次迁徙关东豪族于诸陵邑,明朝山西大槐树下的移民也有不少是被扫地出门的富户。据说,明初大富豪沈万三就是因为太过显摆,竟然要用自己的钱财替皇帝犒军,惹得朱元璋大怒,将其发配云南充军。有人考证沈万三之事不实,然而,类似的举措在历史上却屡见不鲜。可以说,从权力角度看,中国传统不是小政府,而是典型的全能政府。

全能政府存在极大的弊端。一旦政府开足马力,百姓就会疲于奔命,秦隋就是例子。所以,汉唐以后,不管信奉何种治国思想,总以不扰民、不生事作为从政的基本原则。顾炎武的《日知录》专有《省官》一文,称“省官之故,缘于少事”,并引用晋代荀勖之言:“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省心”。由此出发,逐渐形成官府的基本格局:在官僚系统的自身管理上,以控制而非激励为第一要务;在与社会打交道的“亲民官”(即州县长官)管理上,以消极而非怠工为首要准则。地方官府的基本运行规则是行政司法合一,而且司法重于行政。以致有专家认为,与其说州县官是以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是以司法兼理行政。行政与司法的一个重大差别就是行政积极,司法消极。行政需要主动行为,而司法一概不告不理。这样一来,即便政府的权力无边,却多半不会主动出击,甚至在制度上形成了惯例,凡是州县新长官到任,多数要颁发告示,禁止吏员衙役下乡,以防扰民;一到农忙季节,除非贼命要案,普通民间纠纷,均不受理,停止审案数月(一般是农历四到七月);民间的田土婚财纠纷,不提倡诉讼解决,以无讼为最高境界;诸如此类,把州县的“全能”转变为“不能”,既拥有无所不管的权力,却采用什么都不管的方式来显示出权力的存在。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政府小而不大,从职能角度看,正是由其裁判功能而非建设功能出发的。明清对地方官员的评价标准,很接近于近代所说的“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一思想。有赞扬好官的民谣为证:“门子不上堂,书手不进房,皂隶不下乡。”(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门子不上堂是指不以私人干涉公务,书手不进房是指处理公文要遵循严格的规范程序,皂隶不下乡是指尽可能防范扰民害民。一旦政府无为,叫做小政府就有其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