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辽金元皇帝制度的异化

契丹建国前为八部联盟,由八部大人夷离堇轮流担任可汗,三年一轮换。耶律阿保机以迭剌部夷离堇推为可汗后,九年不代立,接着仿汉制建立大契丹国,即皇帝位。实行皇位世选,继承人限于本部宗亲,世选由八部大人的选汉大会进行。阿保机死时,其子突欲镇东丹,号人皇王;德光守西楼,号元帅太子。“契丹述律后爱中子德光,欲立之,至西楼,命与突欲俱乘马立帐前,谓诸酋长曰:‘二子吾皆爱之,莫知所立,汝曹择可立者执其辔。’酋长知其意,争执德光辔欢跃曰:‘愿事元帅太子。’后曰:‘众之所欲,吾安敢违。’遂立之为天皇王。”81这种做法,显然有浓厚的酋长选汗色彩。至辽景宗耶律贤,方确立了预立太子制。但在太子即位的“柴册仪”中,依然保存有诸部大人确认皇帝的仪式。

辽国虽有五京,但仍保留了游牧传统。皇帝多数时间在外,其行在称捺钵,有春夏秋冬四捺钵,所谓朝会、廷议,多在捺钵进行,特别是冬夏两季,均在捺钵。

辽国对皇帝制度有重大影响的是其婚姻制度。契丹诸部中,以皇族和国舅部族最为重要,皇族耶律氏和国舅部萧氏世代通婚,使帝、后共掌皇权,萧氏在辽国政治中具有特殊地位。

女真完颜阿骨打建国后,保留勃极烈会议制,帝位的继承原则是“兄终弟及,复归其子”,并由勃极烈议决。天会十年(1132年)议立储嗣,勃极烈宗翰等议立太祖阿骨打的嫡孙完颜亶,太宗吴乞买本不同意,无奈“以宗翰皆大臣,义不可夺,乃从之”82。到完颜亶即位,即熙宗,迅速推行汉化政策,立济安为太子,完成了帝位继承制度的变革。“国初制度未立,太宗、熙宗皆自谙班勃极烈即帝位。谙班勃极烈者,汉语云最尊官也。熙宗立济安为皇太子,始正名位,定制度焉。”83不久,又废除勃极烈制,参校唐宋制度,建立了汉化形态的政治体系。

金国从熙宗起仿照汉制,建立了朝会制度,定六参之制。“天眷二年五月,详定常朝及朔望仪。准前代制,以朔日、六日、十一日、十五日、二十一日、二十六日为六参日。后又定制,以朔望日为朝参,馀日为常朝。”84大定二年(1162年)又规定,七品以上赴朝参,五品以上赴常朝。

元代的皇帝制度问题较多。正如孟森所言:“自有史以来,以元代为最无制度,马上得之,马上治之。当其清明之日,亦有勤政爱民,亦有容纳士大夫一二见道之语,然于长治久安之法度,了无措意之处。”85并以元代成就最著的兵制为例,论其制度苟简,“所谓无规矩而信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无六律而任师旷之聪者也”。其论极为精辟,道出了元代政治制度的特色即“最无制度”。而元代的皇帝制度,则为各种“最无制度”之首。

孛儿只斤铁木真以武力统一蒙古各部,被忽里台(又称库里勒台,即各部首领会议)推举为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成吉思汗实行分封制,长子术赤封钦察汗国,次子察合台封察合台汗国,三子窝阔台封窝阔台汗国,四子拖雷领蒙古本土。但在大蒙古国时期,汗位的继承始终缺乏明确的规定,几酿成大祸。按蒙古习俗,长妻所生幼子为“斡惕赤斤”,意为守炉灶者,其兄长则在外另立门户。成吉思汗却没有指定幼子拖雷,而是指定三子窝阔台为继承人。窝阔台即位时,还不得不在忽里台表面上对拖雷表示谦让。其后,四子及其后人一直纷争不断,兵连祸结。到忽必烈建元,采用汉法,开始确立仿照汉族传统的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其措施就是从中统年间开始,让皇子真金出任中书令,兼判枢密院事,使其在名义上成为最高军政机构的长官,经过十余年过渡,到至元十年(1273年),正式立真金为太子。此后,元代以太子兼任中书令和枢密使,成为“世祖旧制”。但是,元代诸帝,除忽必烈外,其余多对立太子不甚重视,远远没有像汉族传统那样把太子看作“国之根本”。即使有预立,在即位上也一直坚持着部落联盟时代的忽里台制。皇帝死后,新君主不是立即即位,而是要在召开诸王大会,即忽里台大典后,才能正式登基。正如钱大昕所言:“元诸帝即位,皆候诸王大臣毕会议之。距前君之崩,或两月或三月,初无定期,盖其家法如是。”(《廿二史考异》卷87《元史二》)在前君主去世而新君主尚未即位的期间,由前君主的皇后主政。终元一代,始终没有恰当解决皇位继承问题,每一次皇帝的更替,都会引起一次大的动荡。而宰相权臣,也往往在帝位继承问题上大显身手。这对于元代政治,影响极大。

汉唐以来,在中原的各个王朝,甚至包括那些割据一方、国祚短暂的小王朝,都有比较健全的皇帝听政、朝会制度。但唯有元代,没有朝参听政的定制。元人所谓的朝会,实际是部落联盟的议事会,即忽里台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皇帝在上都接见朝觐的诸王驸马,与听政没有关系。刘秉忠给忽必烈制定的朝仪,属于元正、天寿节、诸王外国朝觐、册立皇后、册立太子、上尊号、祀郊庙等节日庆典礼仪,并非常制。在至元八年(1271年)刘秉忠等立朝仪之前,凡有朝贺大典,众人皆杂立帐前,无班次贵贱之分,卫士挥杖击之以维持秩序。所谓朝仪典制,实际上是这种典礼仪式。至于会见大臣,听取政务,则完全没有制度,而是由皇帝随时召见,或派身边的怯薛(侍卫)宣命。直到仁宗时,尚无正常的朝会制度。除了少量亲近大臣,其他官员难得见皇帝一面。有作为的皇帝如忽必烈,当政务有疑时,还召集官员入宫进行廷辨,以定取舍,而一般皇帝则成了“甩手掌柜”,将大政全权交予宰相。马祖常曾上奏疏曰:“百官朝见奏事,古有朝仪。今国家有天下百年,典章文物,悉宜粲然光于前代。况钦遇圣上文明之主,如科举取士、吏员降等之类,屡复古制。惟朝仪之典,不讲而行,使后世无所鉴观,则于国家太平礼乐之盛,实有阙遗。”请求“参酌古今之宜,或三日二日一常朝,则治道昭明,生民之福也”86。但尽管儒臣们多次提议,直到元末顺帝,也没有形成朝参制度。顺帝时吴师道任国子学官,专门拟有策问之题曰:“古者视朝之仪,所以辨君臣之等,通上下之情也。……洪惟我朝,制不相袭,惟正旦、天寿节御朝受贺,常日不复讲。岂以为烦而止耶?抑以为果可废耶?万一修明旧章,则必将有考于此,有志当世者,甘出叔孙通诸生下乎?”87所以有必要恢复常朝古制。“今百官入见,岁不过宴贺一二日,非大臣、近侍,鲜得望清光者,此古制之当复一也。或谓日日行之,虑以为烦,间日一朝之制,可从否乎?”88

元代的多数皇帝,都对政务兴趣不大。元末的顺帝,在位达三十多年,“溺于游乐,不恤政务”,属于一个典型。有志于治国者,由于其“马上得之”的局限性,也对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认识甚少。他们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地统治汉族区域的马背政权,而不是精雕细琢地建立周详细密的政治体系。所以,元代对大臣专权,特别是相权,基本上没有多少限制措施。而对帝位继承,也没有下功夫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致使元代政治在多数时间内处于政局动荡、大臣专权的境况之中。叶子奇曾议论说,幸亏燕铁木儿、伯颜等人“才智短拙,谋不逮心,旋即败灭”,如果换了“莽、操、懿、温之伦居之”,孛*(读音bó)儿只斤家族早就被颠覆了(见《草木子》卷3《杂制》)。实际上,叶子奇是多虑了。马背上没有诞生出老谋深算的政治家皇帝,同样也没有诞生出王莽曹操式的政治家大臣。元代的权相,多出身于怯薛,身份属于伴当奴婢,有权势之重而无篡位资格。宗室诸王则刚好相反,有篡位资格而无多大权势。因此,元代直到末世,也未能从政权内部产生出新的王朝来。

在宗室和外戚问题上,辽、金、元有同有异。辽国后族有特殊地位,几乎是与皇室共掌国政。“辽之秉国钧,握兵柄,节制诸部帐,非宗室外戚不使,岂不以为帝王久长万世之计哉。”89辽太祖的皇后述律氏在开国之初的政治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辽圣祖母承天皇太后萧绰,执掌国政四十年,后族权势极大。金国的宰执,也以宗室、外戚为主。但元代情况不同,忽必烈以后,宗室在中央政治上的地位远不及辽、金。皇后与政确实存在,但外戚基本上不担任显职。从成吉思汗开始,对待宗室外戚采用分封制度,“各分地土,共享富贵”,各封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封诸王一般在封地自成一统,参与国政的主要方式是出席忽里台大会,平时只是派遣断事官参与对汗室公产的管理。因此,在元朝的中央政府中,宗室外戚极少。就宗室而言,黄金家族成员没有担任过宰相;就外戚而言,与皇室世代通婚的家族只有个别人出任过宰执,更多的是先有政治地位的贵显而后有与皇室的通婚。大德年间的郑介夫曾在上书中赞颂道:“以今日之人事观之,阃仪严肃,女谒不行,如吕、韦之专,赵、杨之宠,无有也。后宫列陈,名不应数,如三千、一万之充满,无有也。秉国钧者皆色目、汉儿,未尝一官任舅后之族,如吕、霍、上官之僭奢,无有也。敷奏出纳,非省台不得与闻,未尝一事出阉官之口,如恭、显、鱼、程之专擅,无有也。”90

元代的怯薛制度对于皇帝制度至关重要。大蒙古国时期,大汉的亲兵宿卫称之为怯薛。怯薛分四番入直,每番三昼夜,兼护卫大汗、宫廷服务、政事差遣等各种事务于一身。“太祖选贵臣子弟给事内廷,凡饮食、冠服、书记,上所常御者,各以其职典之。而命四大功臣世为之长,号四怯薛。”91从成吉思汗起,就扩建怯薛,并有意识地让怯薛襄赞政务。怯薛作为皇帝伴当,被元人视为“大根脚”,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后,宰执与各种重要官员多数出身于怯薛。木华黎、博尔术、博尔忽三大家族担任怯薛长,据萧启庆统计,三家子孙中袭世爵和担任三品以上高官者几乎占总数的75%92。即使是宰相,出身怯薛者也要在当直之日入宫番直。而这些怯薛出身的宰相,往往利用自己的出身之便,不当直也宁愿居于禁中皇帝左右,不愿在中书省处理政务。大臣入宫奏事,当直怯薛总是在场伴奏。特别是怯薛中的云都赤(带刀侍卫),一直在皇帝身边,为怯薛中最亲近者。“虽宰辅之日觐清光,然有所奏请,无云都赤在,固不敢进。今中书移咨各省,或有须备录奏文事者,内必有云都赤某等,以此之故。”93怯薛参与国政,构成皇帝身边类似于汉之中朝,但又基本属武人组成的政治集团,这就使元代的政治制度始终不能摆脱游牧民族的原始色彩。

元代皇帝制度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草原游牧部落和汉人定居区域的共同统治,决定了元代皇帝不可能把全部精力放在建立专门适应农业社会的政权上面。大体上,元代对草原游牧区域,实行分封制统治,而对汉族定居区域,作为家族公产由皇帝实行官僚制统治。表现在都城制度上,元代实行两都制,一为上都,一为大都。每年夏天,皇帝要巡幸上都,显示其对游牧区域的统治权。而平时居于大都,显示其对农业区域的统治权。这就导致了元代的统治者不可能从其政治制度体系中彻底清除游牧民族的遗留。尽管忽必烈“附会汉法”,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汉化政策,但他有意识地保留了大量蒙古旧制,“附会汉法”以“稽列圣之洪规”为前提,其汉化程度不可估计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