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以后,取消了秦汉以石论秩的旧制,创立了从一品到九品的官吏品秩划分法。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变迁,中国古代的官吏品秩制度逐渐定型。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动荡时期,其官吏的俸禄也变动频繁。“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336
北魏初建国时,没有俸禄制度,官吏靠自行掠夺为生。随着封建化的完成,到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开始正式实行俸禄制,按季发放,地方官以户口之多寡确定俸禄之高下。为了避免官吏领取俸禄后复事掠夺,孝文帝制订了极为严格的惩罚条例。北魏地方长官为一职三员,即宗室、鲜卑族、汉族各一员。为了改善地方吏治,郡县长官能高绩显者可兼领二三,兼理他县他郡者即可支领双俸或三俸。北周以年成好坏定地方官吏俸禄之多少。丰年颁其全俸,中年颁其半俸,歉年颁俸一成。“凡颁禄,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337北齐时,以官吏职事轻重决定给俸增秩和减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降一秩。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①
从总体上看,魏晋南北朝时的官吏俸禄,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萎缩和受到战乱影响,俸禄以实物为主;二是俸禄制度不稳定,变更较多,而且在不同朝代的形式多样;三是出现了职内分等制,在同一品或同一职内按其职责轻重和事务繁简划分出不同等级给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