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胡塞尔的身体现象学

在现象学运动中,身体与躯体是得到严格区分的。身体的德文是“Leib”,在英文里多被译为Living body,Lived body或animate organism,有时干脆被译为大写的Body,躯体的德文是Körper,英为译material body,physical或object-body,或干脆被译为小写的body。早在1907年的演讲中,胡塞尔就做出了如此的区分。但最早的书面讨论见于舍勒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的第二部分,它发表于1916年《哲学与现象学年鉴》的第二卷中。在斯坦因(E. Stein)1916年的学位论文《论感通问题》(On the Problem of Empathy)也同样讨论了身体问题。

  本来传统的先验哲学历来是扬心而抑身的,胡塞尔将自己的现象学称为真正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按理他更应该将身体打人冷宫才对。然而在《观念》第二卷中他用了大量篇幅不厌其烦地对身体现象加以描述。381个中原因何在?

  我们知道在他的“现象学的宣言书”《作为严密科学的哲学》一文中,胡塞尔曾对意识的自然化倾向大肆鞭挞。在《观念》第一卷中的第五十三及五十四节,胡塞尔甚至非常严肃地讨论“无身”意识的可能性问题。在他看来,意识之所以与身体纠缠在一起,意识之所以能进入实在世界,只是由于与身体的“经验关系”,在此一种“具象化的统觉”起着关键性的“联结”作用。但我们完全可以设想,进行统觉的诸体验之间相互冲突而无法综合成和谐之一体,那样, “整个自然界,首先是物理的自然就‘给取消了’,那就不再会有什么身体了,因而也就没有什么人了”。382但我的意识,尽管它的体验状态会发生一些变化,但仍不失为具有自身本质的“绝对体验之流”,也就是说,无身的、非人的意识“在原则上是可以设想的”。  

  这种意识可以无身的主张看来与笛卡尔的主张并无本质区别。这种主张真的在原则上是可设想的吗?我看未必。这种无身意识会具有任何内容吗?纵使我们承认胡塞尔所称的意识的体验发生一些变化,但这种无身的意识状态是可以表达的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将是否定的。第一,即使我们承认有这种状态,它也是不可表达的。因为我们所有的语言无论是语法规则还是语汇都是对应于一个有意义的分节了的世界,而如果从根子取消这个世界的构成,一切和这个世界相关的语言都失去了合法性。而且在这种设想的状态下,不再有任何身体,那么主体间的相互识别与交流亦从根子上给取消了,社会性无由构成,作为主体间交流的语言亦无由产生了。所以即使有这么一种状态,它也是无法表达与描述的。第二,严格说来,这种无身状态根本是不可设想的,因为任何所谓的设想都发生一信念背景上,只有相对于某一信念背景,说设想什么东西才有意义,才可以有所设想,例如说人类可以向太阳移民这一观念是无法设想的,因为就现有人类的科技手段以及就人类自身的生理构造而言,这种观念是完全荒谬的。即便说这一观念毕竟在原则上是可以设想的(尽管是荒谬的),但这也完全是因为它是相对于某一信念背景而言(如人类有一天的科技发展水平达到某种高度等等)。绝对的无背景的设想是不可能的。然而胡塞尔的设想恰恰是将世间总体的信念给彻底毁灭了,这样任何进行设想的根子已不复存在了,无根的设想只能是设想中的设想,没有任何现实性。第三,胡塞尔用来论证世界无化及身体无化的可能性的根本论据恰恰已预设了身体的存在,世间对象的给出总是“不完全的”“侧显的”,胡塞尔据此推出,我们总可以设想诸显像(appearances)之间相互冲突,无法被和谐地综合为“一物”之显像。当然,我们也可以设想整个世间的经验领域在其自身上都处于“不可调和的冲突”之中,于是世界与身体的统觉就这样被一揽子取消了,而进行体验的意识却依然存在,只是发生了一些变样,只不过从其中排除了“某些有序的经验统一体”而已。383不难看出,胡塞尔得出世界与身体是相对的存在、其取消是可设想的结论的前提是世界与身体的给出是“侧显的”“不完全的”,然而世间对象之所以是侧显的,不正是因为它们是相对于一个有身体的认识主体吗?因为身体乃是时空中的一“物”,这就注定了任何向身体显现的东西必依某个方向、某个时间、某个光度展示自身,身体从根本上决定了任何知觉都是透视下的知觉。因此传统哲学才设想只有上帝之眼是全方位的,他所看到的是事物的本质(而非显像),人的眼睛则只能从某个方向上看到事物的某个方面(显像)。至此我们完全可以由胡塞尔的结论逆推上去:世界(包括身体)的存在之所以是偶然的,是因为世间物的显现总是单侧地进行的,而世间物的显现之所以是侧显的,则是因为进行知觉的主体是一个有身的主体!换言之,胡塞尔世界无化的设想实际已不自觉地预设了身体的绝对存在,然而他却由此不自觉的预设自觉地得出身体可以根本不存在!问题的根子就在这里。

  让我们退一步,暂且承认胡塞尔无身意识之设想,那么这种无身的意识会是什么呢?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曾坦承,纯粹自我如果脱离其相关的意向行为及其意向对象将完全是不可描述的。也就是说自我尽管高于世界,但也必须藉于世中存在才能得到其明确之内容。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的本性即是超出、指向自身之外——指向他人、指向世间之物事或观念的东西。但是,一个无身的意识如何能指向世间的诸物、如何能和他人相沟通呢?  

  而在《观念》第二卷中,胡塞尔要解决的问题正是世间诸物以及他人的构成的问题,于是意识的合法“自然化”(the legitimate“naturalization”of consciousness)便摆到了现象学构成分析的议事日程上来了:“身体的了解在交互主体性中占有特殊的地位’,384“他人的身体对我而言是通向彼处那个自我、那个‘他’的理解的过道”,385“对于现象学来讲,身体在精神的领域中起着广泛的作用”。386现象学身体之维的开出乃成为一迫切的问题。要紧之处在于如何开出身体之维以及开出什么样的身体之维。“面向实事本身”乃现象学方法论的一条基本原则,在身体之维的开出上,自然也不应违背这一明证性的要求。换言之,肯定身体的作用并不是要简单地将世间的身体观念(包括生理学一物理学的身体理论)匆匆引进现象学领地,恰恰相反,这些世间的身体观念首先必须被彻底悬置起来,必须对身体本身的构成加以现象学的描述。那么,身体是如何在明证性中给出的呢?

  我本学的立场依然是描述身体之维应坚持的立场,因此身体的现象学构成分析应首先着手于唯我论层面(solipsistic experience)的分析,然后再过渡到“他人身体”的分析。

  我们先看一下唯我论层面身体之维的构成,即我的身体是如何给予我的。  

  (1)身体被构成为“定位化感觉之载体”(bearer of localized sensation),在此,触觉起了一种特殊的作用。我对于自己躯体的某些部位既可见之又可触之,我可以像看到一张桌子并在上面触摸一样看到我自己的手(比如左手),并且可以用另一只手(如右手)去触摸之。我的手在视觉中的给出如同桌子给出一样是“侧显的”“不完全的”,在当下只有手的某个侧面实际地给出,其他侧面则处于“背景”中。我可以转动一下自己的手,从而让隐于背景中的侧面显现出来,最终我会把自己的手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和我看到一张桌子的情形没有什么本质差别。387但是在视觉显现与触觉之间有一本质之不同,触摸我的左手,我会感觉到它的软度与滑度,这种感觉会被“对象化”为左手这东西的“属性”(就像我摸一张又软又滑的毛毯得到一定的滑度与软度,而这种又软又滑的感觉被归之于毛毯这一对象的属性一样)。但是我这只被触摸的左手在右手触它的同时,它本身也有一系列的触觉即被右手摸来摸去的触觉体验,这和毛毯被触摸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把这种被触的体验从中抽离出来,左手便只能是一种物理的东西,否则,如果我们把这些被触的体验包含进来,左手显然就不能被看作只是多了一些被触体验这类属性的物理的东西了,它根本就不是物理的东西,它变成了身体、会感觉的身体。在视觉中身体被构成为物理物、物质,它有广延、有颜色等等实在的属性,就此而言,它和其他的物理物并无本质的区别;而在触觉中,我在我之身体之“上”或在其“中”感觉到其手背之温、脚底之凉、手指之触等等一系列“定位化的感觉”。    

  因此,在触觉领域,我在拥有外在的对象(即触觉所构成的对象)之外,尚拥有第二层的对象(a second Object)。触觉之身乃拥有此“双层了解”(double apprehension)即作为外在对象的属性与作为对象的身体之感觉。而当触与被触的部分皆属我的身体,如我之右手去触摸我之左手,那就有“双层感觉(double sensation)。一方面我之左手会被把握为有如此暖度、如此滑度、如此软度之机体,另一方面我之左手同时又有如此这般相应被触的感觉。而在视觉领域中,在眼睛构成视觉的对象过程中,作为视觉之眼睛则没有被视的感觉,我们看不到被看之物徐徐“滑人”我们的眼中(但我们可以感觉到我用手触摸一个东西时,相应产生自己的手被触的感觉)。就此而言,“我并未像触摸自己的情形那样看到我自己、我的身体。我所称的被看的身体也不像我作为被触之身的身体是被触的在触者(something touching which is touched)那样是被看见的在看者”(something seeing which is seen)。”388由此可见,“感觉定位化之事物事实上在原则上根本有别于事物之所有物质属性之广延性”。389尽管感觉也是在空间中延展的,如我的头皮发麻、脚底发痒,麻与痒的感觉在头皮、脚底部位延展着,但是这种感觉的延展与物之广延性迥然有别。感觉之在身体某部位延展(如在手的表面)并不是物这实在的属性,它与手之形状、颜色等这一类实在属性不同,如同其他空间物的属性一样,手之实在属性是在“轮廓的多样性”(manifolds of adumbrations)与“感性图式”(sensuous schema)中给出的,如其颜色或形状会因其展现的不同角度或距离而给出不同的显相,而手之触觉之体验固然可以说是沿着手之表面延展着,但却绝不是轮廓化、图式化方式下给出的,“触觉不是作为物质的手之状态,而恰恰是手本身,它对我而言绝不是一种物质物(material thing)……”390  

  要之,触觉之定位化在身体构成中显然具“优先地位”,“一个只有视觉器官的主体是根本不能拥有一显现之身体的(an appearing Body)”,从根本上讲,作为器官的眼睛及其视觉之最终被归之于身体,乃是藉妥当的定位化感觉而间接到达的,毕竟眼睛本身亦是手可触摸之对象,它源始地即属于被触者而非被视者。眼睛本身亦有被触的感觉(用手压一下眼睛,眼睛会有被触与不适感),故最终亦会被“统觉”为属于身体的东西。“身体本身只能源始地在可触性(tactuality)及所有触觉定位化如温、冷、痛等之中被构成。”391只有通过可触的感觉定位化,身体才被构成为身体。392

  当然,在触觉之类的感觉之外,尚有其他不同的感觉如情感、喜悦与悲伤、等等,这些感觉乃弥漫于周身之中而非定位化于身体的某个部位。另外,种种难以尽述之感觉如人之活力感、放松感、紧张感、无力感等等,这些感觉构成了欲望与意志生活的基质,它们也都有某种直接的身体定位。对于每个人来说,这种种感觉皆属于其独特之身体,整个意向功能都与这一“基质”相关联,“人之总体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藉其质料之基质(its hyletic substrate)而与身体相关联,虽然,意向体验自身实际不再直接与准确地被定位化。”393  

  (2)身体被构成为“意志的器官”与“自由活动的所在”。在身体被构成定位化之域的显著特征得到描述后,便为将身体从物质区别开来的其他特征的描述奠定了基础。作为定位感觉的基质的身体又被进一步构成为“意志的器官”(organ of the will)。它是“我的纯粹自我的意志”可“直接与自发地起动的唯一之对象”,其他东西只能通我对我自己身体的支配而得到起动(显然,胡塞尔不相信江湖术士的意念发功之类的超自然能力):“纯粹物质物只能进行机械地运动,并且只能以间接的方式参与自发的活动。”394其他空间物之所以能“侧显地”给出,并进而在一系列多样性的轮廓化中被构成同一之物,当然与我身体这种自发运动相关联,可以说,正是通过我身体的自由活动,一个对象的世界、一个空间物质世界才最终被构成。自我拥有“能力”(faculty)自由地活动其身体,并藉此而对其周遭世界的东西施加影响,“精神对身体的影响以及身体对其他东西的影响乃是作为精神的周遭世界中的精神的影响而被完成的”。395“一个不能移动的身体(an immobile Body),一个只能感觉的身体,只是作为极限情形(limit case)才可设想”,它只不过是“瘫痪之身的运动之零点”(null-point)而已。总之“我的身体对我而言不只是一种显相,而且它也是被‘激活的’ (animated):用意识的术语讲,它是我的源始的自由运动的器官。”396

  (3)活动着的感觉定位化之身进一步被构成为“取向化的中心”(center of orientation)。每一个自我都有其自己的知觉物之领地,都生存于自己的周遭世界中。自我亦必然从某个方向上感知着其周遭的对象,这些对象或从此侧或从彼侧向自我显现着,并相应地展现出距离与方位,或远或近,或上或下,或左或右,或前或后,而身体正是这所有方向取向的“零点”(zero point)。空间世界之空间性乃是藉此零点之身而展开着,身体成了“终极的中心的这儿”(the ultimate central here),这个“这儿”是如此独特之“这儿”,乃至于在它自身之外,不再有任何其他的“这儿”。其他的“这儿”对它这一“终极的中心的这儿”而言只能是一个“那儿”(there)。远是距“这儿”的我身之远,左是相对于“这儿”的我身之左。周遭世界中的所有东西都是“那儿”,唯我的身体乃一直是“这儿”。397  

综上所述,在唯我论层面上,身体犹如贾努斯(Janus)有两副不同的面孔,身体乃“双重的实在”(a double reality)。在物理主义的身体面孔外,身体还被构成为“定位化感觉之载体”“意志之器官”及“定向之中心”。现象学之身体乃“精神之实在”(a spiritual reality)。

  而在交互主体性的层面上,他人之身体又是如何给出的呢?

  毫无疑问,当我看到一个他人向我走近的时候,我会看见一个有着如此这般躯体的人,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人的身体也是像其他空间物理物一样是在轮廓的多样化中给出的。398但是,当我看到一个人时,我绝不是驻留于此躯体显相的知觉层面,而是穿过它而直指向一个人,我看到的乃是一个人,一个跳着、笑着的人,一个与我倾谈的人。人乃身体与精神之“统摄体”。  

任何一种统摄体在本质上都是“表达”与“被表达”的统一体。比如“书”,在我们读书时,我们当然会看到一些黑色的墨点密密麻麻地排列一张张的白纸上,这些印刷的墨迹乃属物理东西(body),它因我观之的方向与远近而向我展现出一系列的显相:它在我正前方,离我约30厘米,它有如此这般的颜色、形状、大小等等。但是我们能说我们在读书的时候就是在观察这些东西吗?这些东西固然是向我显现着,但我却“生活”在意义的执行中,意义并非立于或附着于物理之侧的东西,不是在书(作为物理物的书)之外的“第二个对象”,意义乃在其“激活”中“穿透着”整个物理物整体,它通过激活感性之显现而与之交融于一起。大凡文化用品、生活用品均有此类“统摄之精神意义”。如杯子、房子、戏院、寺庙等等既可被视作是一件纯粹的东西(物理物),又可被视作有用的东西、有意义的东西。知觉的显相层面与意义激活层面被统摄为一体,这个一体甚至也不应视作是精神与显相层面的合并,因为“存在的只是一个而且是唯一者”。399  

  与上述情形相类似,当一个他人的身体进入我的知觉范围内时,它无疑是向我这儿显现着,但我所执行的乃是“统摄的行为”,我所把握的乃是“表达”于身体显现内容中的个人状态。人不是身体加上精神,通过身体显相这一中介而把握到精神也并不是说这里有一时间的连续性,不是说我先看到一个如此这般的躯体显相,然后再加进一些精神的意义。就像我当下听到的就是一些有意义的话语,而不是先听一些纯物理的声响,然后再加进相应的意义一样,我也并不是先看到他人脸上的皱纹与肌肉进行如此这般的位移,然后再在这物理位移上面加进一个精神的意义。不!我原原本本看到的即是他人灿烂的笑容,我原原本本听到的是他人凄惨的哭声。“身体,作为身体,乃是彻头彻尾是充满心的。身体的每一举动都是充满心的,来与往,立与坐,行与舞等等。”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