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运用韦伯方法论的广泛程度,同对韦伯方法论的争论强度几乎成正比。现在的社会科学界,几乎离不开韦伯的方法论,那些带有明显韦伯式标记的术语越来越被人们熟知,同时,关于韦伯的争论、误解、批判也越来越多见。这种现象不但有趣,而且似乎蕴藏着某种玄机。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韦伯的方法论具有多元性。在韦伯那里,凡是适合于解释科学知识形成的方法,不管是哪个派别,哪怕尖锐对立,他也会毫不犹豫地接受。但如果对科学知识无益,不管是谁提出的方法,他都会摒弃。也就是说,韦伯的立场和出发点,是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捍卫某种信念,这正是科学所要求的基本态度。
韦伯方法论的歧义性则体现在:他的方法论中始终存在着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冲突:一方面是概念的一般性和对象的特殊性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在对问题的把握上私我与介入式理解的矛盾。人的内在状态是完全私我的领域,而要达到对人的行动的独特性的了解,就必须进入行动者的这个私我领域。承认理解的可能性,实际上就假定了在相同环境条件和价值取向的情况下,人的内在状态变化有一定的规律性,否则“神入”就属无稽之谈。这样一来,文化事件本身的精神内容的独特性看来也只有相对的意义,不再是完全一次性的东西了。
韦伯方法论中最为重要的理想类型也存在着歧义。批评者认为,理想类型得以成立的根据是价值关联,但正是这个根据使它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由主观设想出来的理想联系形成的逻辑,又使它与自身实在联系的逻辑结构保持相当的距离。对于同一社会事件,不同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构造出大相径庭的理想类型,因而使它无法具备普遍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又是客观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韦伯提出“价值中立”原则,是以“价值关联”不可避免为前提的,但他又深知科学知识的有限性,在以某种价值关联为取向的科学研究中,不足以推演出应然的结果和普遍的规律。一种科学研究不能越俎代庖去评价其他研究在科学上的正当性。一个科学家必须在价值关联的研究过程中,避免价值判断,保持“价值中立”,以此来实现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客观性”要求。这种“韦伯式”的冲突,既造成了韦伯自己的内心紧张与不安,也使他遭受到来自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方面的抨击。
韦伯方法论中的歧义,可能正是其魅力之所在。所以,对韦伯的批评和对韦伯的推崇几乎相得益彰。从来没有一个学者,能够像韦伯那样产生出那么大的争议;同时,也从来没有一个学者,能够像韦伯那样形成巨大的学术引力。
(初稿撰写: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