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有一个发展过程。Smith与McIntyre在《胡塞尔与意向性》(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一书中,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划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早期《逻辑研究》中的“现象学的内容”(Phenomenological content)之分析,另一个是“成熟期”《观念》中的Noesis与Noema分析,利科在其《胡塞尔:对其现象学的一个分析》(Husserl:An Analysis of His Phenomenology)一书中区分出三种意向性概念:一是心理学的意向性,它与接受性(receptivity)是同义的;二是《观念》第一卷中noema-noesis相关的意向性,这种意向性很难说是接受性的或创造性的;三是真正构成的意向性,它是创造性的(creative)、生产性的(productive)。这种三分法与利科将胡塞尔现象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大致相对应:第一种意向性对应于描述的现象学阶段(如《逻辑研究》),第二种意向性对应于先验现象学阶段(如《观念》第一卷),第三种意向性对应于发生现象学(Genetic phenomenology)阶段(如《笛卡尔沉思》、《危机》)。而Sokolowski在《胡塞尔构成概念之形成》(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一书中则将胡塞尔的意向分析划分成两种,一种是静态的结构分析(Static analysis)(《逻辑研究》、《观念》第一卷),另一种是动态的生成分析(Genetic analysis)(《笛卡尔沉思》、《先验的与形式的逻辑》)。这种阶段性的区分固然有助于把握胡塞尔思想发展的脉落,但也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因为《逻辑研究》中的范畴构成分析,显然已是动态之分析,有别于静态的结构描述。40在《经验与判断》的第十六节,胡塞尔本人明确指出《逻辑研究》已构成了“生成现象学之核”了。41有鉴于此,本节不想对胡塞尔的意向性思想发展进行阶段性的划分,而是结合胡塞尔的几本主要著作就意向性的结构、要素以及生成进行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