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是一回事吗?

【案例】

一个员工在入职的时候签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在工作了十几年之后,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在离开公司之前,他找到了HR。

他跟HR说:“我离职涉及这份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有几个问题想来跟公司确认:

“第一,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因为我之前听说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有不少原来的协议都无效了,其中就包括竞业限制协议,我想知道我们这份协议是否还有效?

“第二,在公司的薪资制度里面提到,考虑到员工目前任职期间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保守这些秘密公司在给员工发放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200元的保密费。算下来,从入职到现在我也拿了不少保密费了。那么,是否会因为每个月200块的保密费,让我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被做相应的扣减?

“第三,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当中,如果出现单位不履行的情况,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单方解除这个协议?”

HR想了想回答道:“竞业限制是限制员工的就业范围,法律有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对经济补偿金做了明确的规定。我现在回答一下你提出的这三个问题:

“第一,我们那份协议还是有效的,因为我们那份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矛盾,公司和你都需要遵守。

“第二,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这一点由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当中可以看出。如果员工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保密公司无需承担其他责任,保密费因此也就成了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待遇了。而且保密费一般是跟工资一起发放的。而竞业限制不同。竞业限制属于单位跟员工约定的一种义务,完全是靠协议约定的,所以有协议才有竞业限制,不存在没有协议的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要支付给员工,而且必须在员工离职之后按月支付,这也充分说明了保密不同于竞业限制,保密费也不能作为竞业限制补偿的一部分。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因为在职期间支付过了保密费而做相应的扣减,我们公司也会依法执行,不会做跟法律相违背的事情。

“第三,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单位不履行的情况,如何处理可以按照我们之前签订的协议来确定。我记得我们在协议当中也约定了,如果单位连续三个月没有按时将经济补偿金转到员工的指定账号,员工有权解除这个协议。”

员工听了之后,点点头表示他了解了。

【怎么办】

关于这个案例,我再说以下三点:

第一,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无论员工在职还是离职,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保密费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待遇,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竞业限制是劳资双方约定的员工义务,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属于法定的补偿,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部分地方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因此,保密不同于竞业限制,保密费不能够取代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需要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建议公司在离职之前在离职证明当中注明:公司不需要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应义务。

第三,保密协议当中可以约定保密费,同时约定员工一旦违反保密协议,需要返还已经支付的保密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