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要让“甲指”成为“圣旨”——发包方指定分包、采购

主要表现

(1)总包方根据建设单位口头指示和要求选择和使用特定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合称指定分包),建设单位不对指定分包事实向总包方出具任何书面指示文件。

(2)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供应商不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或履约能力不足。

(3)指定分包商、供应商直接与建设单位对接,不服从总包履约管理安排,或者总包方仅作为代收代付,或者建设单位绕过总包方直接向指定分包商、设备供货商付款。

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出现工程质量、工期逾期等问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例如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但又拒绝向总包方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则总包方因“举证不能”将无法向建设单位主张质量过错责任,总包方“投诉无门”。届时,建设单位一定会保持沉默或拒不承认指定分包。

(2)指定分包合同内容、付款、相关权利义务的确定,均由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确定,总包方被迫接受,但从法律层面而言指定分包又与总包方产生分包合同关系,如果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履约能力不足、工期逾期等,则总包方应承担违法分包,以及与指定分包商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违法分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如指定分包人不服从总包方的指挥和管理,或者建设单位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总包方对指定分包商缺少资金支付制约,可能导致总包方将被“架空”,使总包方丧失项目履约控制权,甚至受到建设单位和指定分包商双面“夹击”,导致总包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甚至限入履约“僵局”。

防范措施

(1)总包方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指定文件,如招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函件中明确指定分包商名称、分包工程范围、设备型号、价格等核心内容。

(2)总包方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人的资质和实际履约能力,如果该指定分包人为个人,或者不具备分包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挂靠”资质或是没有履约能力的,总包方应当明确拒绝,防止盲目接受带来不利后果。

(3)总包方应对指定分包商加强履约管控:

①总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中均应明确约定指定分包商应无条件接受总包方的管理;

②禁止建设单位不经过总包方书面同意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并特别约定相应的违约罚则;

③指定分包商必须向总包方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确保总包方对指定分包商的控制权。

(4)如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指定分包的,在分包合同中总包方的利润必须高于项目利润测算比例,禁止“平进平出”和微利分包。

(5)总包方应按照总包合同及指定分包合同的约定,加强对指定分包商履约的过程监督和控制,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指定分包工程施工、供货进度、安全、质量、工程款支付及资料管理,收集并固定与指定分包商之间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凭证。

(6)在总包合同中应明确指定分包商违约情况下的总包方质量免责条款,以及指定采购设备逾期到货情况下的总包方工期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