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就要事先定义好相关的核算准则。也就是说,要事先对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的收入、成本进行定义。涉及不同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间的结算更加需要约定具体规则,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核算结果对经营管理的促进作用,进而提高核算效率。
不同部门或团队间的结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利润中心间的结算原则。
利润中心间结算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常规结算,即部门间发生的交易是常规性的,比如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售后服务部门之间的结算。我们可以事先约定好这类结算的价格,然后各部门按约定的规则自行进行核算,不必再进行部门间结算。比如××产品销售价是100元,标准材料成本是50元,事先约定销售部的销售佣金是源利润的15%,售后服务部的服务佣金是源利润的5%,那么就可以算出,每销售一件产品,销售部获得7.5元,售后服务部获得5元,余下的37.5元是制造部的。缺少详细的材料成本数据的企业,可以退而求其次,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核算所得利润。
对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三个部门间的源利润所占比例的分配,原则上需要基于外部市场同等业务的价格进行决策。实在没有可供参考的价格,也可以在上级领导主持下,三个部门相互协商,共同决定一个结算初值。初值设计可以通过计算后面将会提到的单位时间的附加价值来确立。具体方法是先计算出月度平均单位时间源利润(月度平均单位时间源利润=月度源利润总额/月度工作总时间),再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时间,计算出各部门的分配比例。
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我们可以对常规结算价格进行调整。第一种情况是,发现结算价格明显不合理,这时企业可以对结算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种情况是,部门业务价值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以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比如××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不断提升,但是企业销售部的作用趋于薄弱,这时企业就可以对销售部们和生产部门之间的结算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种是非常规结算,即部门间发生的交易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比如采购部门利润中心进行了降本改善,此时采购部门利润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降本金额请求单,向生产部门申请费用结算。生产部门核实、签字后,双方交易完成,即把降本金额计入采购部门利润中心的收入,同时计入生产部门利润中心的成本。再如,不同生产部门需要临时借用员工,借出员工的部门可以填写劳务费金额请求单,向借入部门申请费用结算。
第三种情况无需结算,即××部门直接从外部获得收入的情况,此项收入可直接记为利润中心收入,无需和其他部门结算。比如财务部门从政府拿回的补贴、人力资源部门对外提供培训服务获得的收入、生产部门利用生产余力对外提供加工服务获得的额外收入。
(2)成本中心间或与其他中心间的结算原则。
为了简化结算工作,提高核算效率,我们建议成本中心和成本中心间,以及成本中心与利润中心间不做结算。公司给予的预算额度视作成本中心的收入,没有预算管理的企业,可以依据以往的统计经验值来核算部门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成本中心即使无需做部门间结算,也要认真履行对其他部门的服务职能。否则,会在费用分摊问题上遇到麻烦。承担分摊费用的利润中心有权力对成本中心的服务表示不满,这时,成本中心可能要承受缩减费用的压力。
(3)成本中心费用如何公摊。
为了计算出公司的利润总额,企业需要对成本中心的费用进行分摊处理。具体分摊办法是在上级领导主持下由利润中心代表协商决定。这样既可以按利润中心收入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又可以按照部门人数比例进行分摊,还可以按照各利润中心享有成本中心服务的多寡进行分摊。
分摊费用时,企业要尽量简化计算办法。分摊费用是为了计算利润中心利润,所以每月进行一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