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除了先后发生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北周武帝宇文邕两次武力灭佛事件以外,也有一些士大夫从理论上对佛教进行了批判。他们分别是:高谦之、阳固、张普惠、崔光、李崇、李玚、杨衒(xuàn)之、刘昼、章仇子陁(tuó)、樊逊、李公绪等人。他们理论批判的着眼点,也基本上表现为华夷之别,或国家利益。
例如,阳固(467—523,字敬安,北平无终即今天津蓟县人,北魏学者、官员,服膺道教长生求仙思想)在北魏宣武帝元恪统治时期,曾因朝廷下诏询问政治得失之机,上书指出:皇帝不应该信奉佛教,以至于影响致国家政事,必须裁减沙门无用之费,来拯救黎民百姓的“饥寒之苦”。
后来,魏孝明帝元诩在位期间,张普惠(470—527,字洪赈,常山九门即今河北藁城人,北魏大臣、学者,精通三《礼》《春秋》之学)也曾上书极言佛教之危害,指出佛教寺院的大肆扩张,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因为修建佛寺和供养僧尼,北魏政府不得不削减官员的俸禄。张普惠建议应该“量撤僧寺不急之华,还复百官久折之秩”,也就是说,通过裁撤佛教寺庙,就可以让官员的俸禄得到恢复。
又如,李玚(484—528,字琚罗,赵郡平棘即今河北赵州人,北魏官员,官至中书侍郎)干脆在上书中称佛教为“既非人理,尤乖礼情,堙灭大伦,且阙王贯”的“鬼教”。李玚对佛教的批判,引起沙门的强烈不满。沙门都统僧暹(xiān)认为李玚说佛教是“鬼教”乃是“谤毁佛法”,因此“泣诉灵太后”,试图通过政治压力迫使李玚屈服。于是,李玚又写了一篇奏疏进行反诉。灵太后看后,也不得不承认李玚所说很有道理。但是,为了安抚僧暹等人,灵太后还是做出“罚玚金一两”的决定。
再如,杨衒之(生卒年不详,杨或作阳,又误作羊,北平即今河北满城人,仕北魏曾任奉朝请、期城郡守、抚军府司马、秘书监等职)鉴于北魏佛法兴盛,王公竞相信奉以致侵渔百姓,于547年前后撰写了著名的《洛阳伽蓝记》,记录了北魏洛阳城郊诸寺院的情况,以及洛阳佛寺园林兴衰梗概,其中也对佛教误国害民有所指斥。
北齐虽然只是一个偏据政权,但佛教的兴盛程度甚至超过北魏,于是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反对。例如,刘昼批评佛教说“佛是疫胎之鬼”。再如,樊逊(?—565,字孝谦,河东猗氏即今山西临猗人)在文宣帝高洋时举秀才对策中,论及佛、道两教时,也认为佛教是“左道怪民”,应该加以沙汰。齐后主高纬时,章仇子陁又上书指出:“自魏晋以来,胡妖乱华。背君弃父,不妻不夫。……妃主昼入僧房,子弟夜宿尼室。”公然指斥佛教是“胡妖乱华”,并指出僧尼的淫乱行为,并请求后主对僧尼严加禁抑。
西魏、北周佛教也很盛行,宇文氏家族几代人都颇信佛,此外,道教也有较快发展。由于佛、道二教在西魏北周的快速发展,造成“缁衣(指僧尼)之众,参半于平俗;黄服(指道士)之徒,数过于正户”的局面,严重影响到国家财政税收,也造成大量劳动力流失。
当时的一些有识之士,已然认识佛教扩张的危害,并主张皇帝应该摈弃佛教。如北周天和二年(567),卫元嵩(生卒年不详,益州成都即今四川成都人,祖籍河东,年青时出家为僧,周武帝即位后,上书诋毁佛教,并就此还俗,与道士张宾进言废毁僧尼寺院,受到周武帝尊敬,封为蜀郡公)上奏疏,说道:“国治不在浮图,唐虞无佛图而国安,齐梁有寺舍而祚失。大周启运,远慕唐虞之化,宜遗齐梁之末法。”卫元嵩的说法,深得周武帝宇文邕的赞赏。
后来,道士张宾也上书请求废黜佛教,于是周武帝便召集群臣及名僧、道士,讨论会儒、道、佛三教之优劣。依周武帝的意思,三教排序应当是:儒在先、道其次、佛最后,主要目的就是压制佛教的地位。不过,由于其时执掌朝政大权的宇文护(513—572,字萨保,代郡武川即今内蒙古武川人,鲜卑族,宇文泰之侄、邵惠公宇文颢第三子),乃是一个虔诚的佛教徒,加上道安、甄鸾等人的干扰,这次讨论并未能将三教次序排定。
建德元年(572),周武帝诛杀宇文护,开始独立执政,次年(573)十二月,再次召集三教辩论大会,排出儒、道、佛三教次序,但由于僧勔(miǎn)、僧猛、静蔼、道积等“名僧”的抗争,此次三教排序,仍然以失败告终。
建德三年(574)五月,三教排序问题第三次辩论大会召开。在辩论会上,佛、道两家之争尤为激烈,时僧智炫在辩论中挫败道士张宾。周武帝为张宾撑腰,指责佛教不净,智炫则说“道教之不将尤甚”。周武帝这次讨论的本意,是想罢斥佛教,但因为道教的迷信方术、教义的虚妄,经过道安、甄鸾、智炫等僧人的揭露,也暴露无遗,于是在随后的“灭佛”行动中,道教也在废黜之列。但总体来看,“灭佛”还是主要目的,道教遭禁只能说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也正因如此,所以在同年六月,周武帝又下诏立“通道观”。不过,“通道观”所集合起来的学士,实际包括了儒、道、佛三教的名流。
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周武帝“灭佛”,主要是从政治层面出发,是为了扩大财源、巩固政权,并且没有采取坑杀僧尼、拆毁寺观等极端行为,只是下令让僧尼、道士还俗,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至于寺庙田产,则收归政府或赏赐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