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召回

特指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于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无偿提供处理或收回的制度。其目的是改正缺陷或销毁产品,消除不良产品对消费者的伤害、损害,降低危害程度。比如,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2017年12月27日,发布召回公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迈腾旅行和迈特威多功能商务汽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普遍。是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而对问题产品的主动回收或维护行为,是企业为保证消费者的利益、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主动举措,是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重要环节。及时、主动、迅速地召回不良产品,可以树立企业诚信负责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