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财税变法失败的第二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变法所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类财税治理大道的原则。即王安石财税变法认可和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道与自由精神的原则。或者说,是把非人道、不自由当成了变法的指导原则。因此,王安石变法——究其本质而言——不过是皇权专制内部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调整而异。严格说,王安石变法根本谈不上是一种结构性、系统性的社会改革,不是对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一次结构性改革,不是确认“民权”为主导地位的一次改革。财税变法亦然,根本就不是一次结构性的变法。
就人道的“把人当人看”这个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而言,在皇权专制统治下,广大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成为最高的价值,社会治理根本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人道——以民为本,有的只能是以财为本,或者说是以皇家的利益为本。这无疑是由皇权专制的本性天然决定的。因此,即使偶尔出现一些所谓的民本财税治理说法,也不过是更具欺骗性的专制统治伎俩而已。王安石变法如此,历代的变法何尝又不是如此!当变法的终极目的被确立为“聚财”和“富国强兵”后,就已经背离了人道的最低原则——“把人当人看”了。变法最后的结果,实际上也就是对背离人道最低原则的一种自然报复。
最为严重的是,在皇权专制统治下,由于惟有皇帝一人拥有自由,所有的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言论以及思想自由等等,全体老百姓从根本上说是一点也没有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2因此,在宋氏皇权专制政体下,每一个百姓都不可选择地生活于一个全面奴役和不自由的社会,这就直接违背了人道的深层原则——使人成为人原则,亦即自由原则。这样,一旦剥夺了每个百姓的全部自由,其个性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创造性潜能就难以得到最大的实现。有意思的是,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变法,都是从首先选择经济变法为突破口和切入点的,王安石变法也是一样。比如《青苗法》、《市易法》等。就是可以与政治体制沾上边的保甲法,也和其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不是朝着增大老百姓的全面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以及思想自由——等方面推进的。这样,本应通过不断增大全体百姓各个方面自由释放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潜能的改革,往往就会出于专制皇权千秋万代私利的计较,使各种各样的变法最后异化为不断减少和剥夺老百姓各种自由的策略与权术。
因此,短期内一些变法似可产生一定的显见成就。但长期看,由于皇权专制的本性使然,改革过程往往成为对百姓各种自由进行全面束缚和剥夺的过程。结果,往往伴随变法的逐步推进和深入,阻力会越来越大,直至引发更大规模的矛盾与冲突,导致新一轮充满血腥的权力角逐,破坏社会总体财富的持续性积累。而且,就中国历史上大大小小的所谓变法而言,无不是以国有化为其名义的皇权全面掠夺式的变法,无不是一个不断减少民间经济主体自由与活力,不断束缚民间财富创造主体自由,全面掠夺民间生产、生活资料的过程。究其根本原因,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政治“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13因为自由是专制天然的劲敌和掘墓人。这样,传统体制内的任何名义下的所谓变法,无不是以皇权的认可与容忍为前提的。王安石的财税变法同样如此。所谓的变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不断增加皇权在全社会财富总额中的比重,以便持续性巩固皇权的统治基础。
在皇权专制下,全社会的言论自由更是无从论及。王安石变法后,即围绕新法是“利民”还是“害民”展开了争论,形成了一场最大的政治角力,政见不同的臣僚纷纷发表看法。结果,王安石主持政局后,立即对这些部门进行了大清洗,逐谏官,罢谏院,排中丞,撤中丞,贬御史,等等。《宋史·王安石传》就列举熙宁元年至四年被王安石罢免的十九位台谏名单。同时,王安石引进了同党李定、薛昌朝、谢景温,等等,可以说,基本封杀了反对的声音。这样,就在轰轰烈烈的变法期间,形成了“台谏之臣,默默其位而不敢言事,至有规避百为,不敢居是职者”,或者是执政大臣“专用其亲爱之人”为台谏官,“或小有违忤,即加贬逐,以惩后来,必得佞谀之尤者,然后为之”。14在这种功利目的前提下引进的台谏,往往观言察色、见风使舵;有的则扛着一个拥护变法的大招牌,行灭杀政敌、搜刮民财之事。如“乌台诗案”中陷害苏轼的李定等。而且,王安石还振振有词,以为真理在握,认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可守。”15而且,王安石不仅对上层官场进行清洗,对下层老百姓的言论也进行封堵。为了防止百姓不满,熙宁五年春正月,朝廷下令在首都设置逻卒兵丁,对百姓实行“监谤”,不许乱讲新法如何。“深疾谏者,过于仇雠;严禁诽谤,甚于盗贼”,“潜遣巡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16
可见,在皇权专制下,一切“法”,不论是旧法还是新法,都经不起合法性拷问的。王安石变法中的“法”同样如此。王安石变法之法,是一种仅仅具有皇权强制力的必须性的权力规范,就现代意义而言,不具有全体民众同意的“应该性”的合法性基础。王安石变法中的“法”,因为皇权专制政体的原因,它仅仅反映的是皇帝一人的意志,不是广大老百姓的意志。因此,尽管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调入京师后,宋神宗曾谦虚地说:“朕自视眇躬,恐无以副聊此意。可悉意辅朕,庶同跻此道!”17 并在孙固、唐介等力言王安石不可任相的时候,就于次年以其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但在反对派声势高涨时,神宗则为了皇权统治的“大局”,怀疑王安石变法的效果,对变法开始动摇。以至于看了韩琦指责《青苗法》的上疏后,对王安石等执政大臣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18不难想象,在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皇权专制政体和意识形态下,皇帝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和特权,而老百姓只有纳税的义务,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其结果,一切变法,往往都成为皇权肆无忌惮地横征暴敛的公开借口;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道特有风景。而本意也许考虑过百姓生计的变法,往往因为危害百姓生活而最终招致百姓的遗弃,被后世屡屡诟病。这也几乎成了一切变法者不得不认领的必然性的悲剧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