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及文书模板

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注销,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④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⑤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⑥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⑦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⑧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⑨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回购、注销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