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中国中铁(601390)发布过的一则公告:公司及16家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及同步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总工期54个月,合同金额179.85亿元,约占公司中国会计准则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61%。企业公告发布的这类重大业务合同是不是收入呢?这就涉及到了收入的确认条件问题。
企业收入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不同收入来源的特征有所不同,其收入确认条件也不一样。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上述标准比较抽象,会计准则中有更明确的规定。通常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显然,中铁公司发布的重大合同公告尚未履约,不能立即确认收入,收入尚未产生。
业务特征不同,企业的收入实现也有区别。手机套餐通常会有明示或非明示的期限,电信公司提供服务后,一般是对客户按月或某一个固定期限收费,电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这类关系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电信公司应当按照对应时段内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比如,8月份应向张三收取手机费100元,那么这100元就可以确认为该月收入。水电气的供应商也都有类似特征。
更为常见的商品交易一般与电信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对企业来讲,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需要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我们平时见到的商品买卖行为,多数属于这类交易。商家向消费者销售手机、衣服、玩具、首饰,一般是当场钱货两清,商家可以立即确认收入。有时候商家不一定能够当场取得现款,比如,服装公司向批发商发货,约定3个月后付款,此时服装公司仍可以确认该项交易收入实现,因为已经符合了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特征。
实际中经常出现更为复杂的交易形式,比如捆绑销售、买一赠一、折扣销售、附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代理销售、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预收款销售等。另外,客户对价款的支付也可能多种多样,可能一次性支付款项,也可能分期支付;可能支付现金,也可能支付其他资产;可能是固定价格,也可能是可变价格。这些都是在收入确认环节需要考量的因素。
恋爱中的男女为了确认对方的情意,时不时会拷问对方:“你会爱我一辈子吗?”对方说:“当然了,不止一辈子,生生世世都会爱你的。”说完还意犹未尽,用刀将这句话刻在了旁边的墙上。发问者于是眉开眼笑,仿佛在感情方面进账了一大笔收入。其实,这种爱情承诺就像中铁发布的那则公告,感情收入还不能在当下进行确认,那需要用未来的一辈子去分期兑现,因为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义务”。而有些爱情虽然没有那么长久的誓言做背书,却可以将感情收入实实在在地确认在当下,于是有了“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的说法。
感情函数领域的交易形式同样复杂。准备再婚的女人对男人说:“如果你不爱我的孩子,我就没法嫁给你。”——这是捆绑销售;“如果你不给我买那个包,我就不爱你了。”——这是附条件的销售;“如果你对我不放心,我们可以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不行就分手。”——这是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男人全部答应了她的全部条件,女人满心高兴,搂住了男人的脖子:“亲爱的,跟我一起生活,我会让你快乐幸福的,不然你可以让我睡沙发!”——这是附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