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可抗力的理解

在经济活动中,常常见到不可抗力一词,有时我们还会使用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力,如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自然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情况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律原则。

是不是所有的水灾、火灾、冰灾等都是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因此而不负责任呢?不是的。《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 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是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如某运输公司为客户运输一批货物,天气预报说运输路线上有大到暴雨,可司机出发前未听天气预报广播即开车,结果遇上暴雨使货物受损,此暴雨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司机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做了预告,司机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 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如上例的司机遇到暴雨时可以找到避雨之处,不去避雨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