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离开公司,公司是否回购离职合伙人的股权,回购价格不应远低于市场价值,回购应能够使得公司和现在的合伙人得益作为标准。
如果这样,会让参与动态股权分配机制的合伙人失去转股的积极性,大大削弱股权对在职合伙人的激励性。股权的意义在于可以让获得者产生持久的被动收入,如果工作才有股权,离职股权就被收回,这就使得这个股权是主动收入而不是被动收入。
公司保留一定期限的回购权,是一种防御性的行为。在合伙人离职后给予公司对他的一个观察期,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公司应该执行回购权来回购股权:
•在职期间并没有为公司做出显著的贡献,而在观察期内也没有为公司提供价值。
•在观察期内该合伙人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在观察期内该合伙人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还有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对离职的合伙人股权不回购。这样不用付工资给这些离职的合伙人,但他还始终惦记公司,把资源导向公司,体现他的股东身份,让他给公司输送一些利益,那岂不是我们想要通过股权实现的效果?
符合以下条件时,不用回购离职合伙人的股权:
1.该合伙人为公司做出的贡献重大,对公司有深远的影响。
2.该合伙人取得股权前为公司服务的年限足够长,在职期间一直兢
兢业业。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培养好了接班人,使得公司的发展没有受到延误和影响。
3.虽然他离开公司,但未来仍然可以为公司带来潜在的价值,成为公司的顾问。能尽股东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带来资源,提高公司的价值。
4.该合伙人是因为公司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或者公司进行了迭代转型,留在公司对公司的价值不大而功成身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