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具备一定的弹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4日对外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因此,自2009年3月1日该办法施行之日起,股权亦可作为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关乎一个企业的设立和存续基础,既能反映出股东的诚信问题,严重的出资瑕疵还可能导致股权结构不清晰等法律风险,一直以来都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由《首发问答51条》第5条可以看出,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一定会对公司上市造成阻碍,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补救,往往也能够符合证监会的审核要求。
股东出资需同时具备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是指出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并能够足额按期到位;程序合法性是指无论是设立出资还是增资出资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履行程序。凡是不能达到上述实质要求和程序要求的即视为出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