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是国内某大学的毕业生,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公司为小王办理北京户口,协助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五年,如果小王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那么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公司工作两年以后,小王觉得薪资待遇比较低,而且工作内容单调枯燥,于是就想换份工作。犹豫再三,小王还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表示,小王你可以辞职,但是你服务期没有满五年,如果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违约金10万元。小王当然不愿意支付违约金,于是公司拒绝了小王的辞职申请。小王最后还是硬着头皮离开了公司。小王离开公司以后,公司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裁决小王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公司表示,北京的落户指标属于非常稀有的资源,价值很高。公司之所以为小王办理的北京户口,主要就是为了让小王可以为公司提供长期的服务。现在服务期没有满,小王没有经过公司同意而离开公司,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小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小王表示,自己之所以离开公司主要是考虑到薪资待遇比较低,而且在公司长期得不到重用和发展。离开公司的时候,已经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即使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离开公司也没有不妥的地方,所以自己不需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解读】
看到这样的一个案例,相信很多企业主和HR都会有类似的想法,认为办大城市户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特别是北京户口,因此企业把安排落户作为员工在入职时候的工作条件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员工想不来,当时就不要签劳动合同。既然当时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认可公司服务期的约定,也就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承诺坚守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诚信问题。员工后来说走就走,而且不支付公司违约金,明显是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要求,主张违约金本来理所应当。
但是很抱歉,在这里我要告诉各位企业主和HR:在本案中,主张因为办理落户而约定的违约金肯定是不符合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的。无论是基于怎么样的考虑,在劳动合同当中和员工做类似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很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这个案件当中,因为办理落户而约定的违约金不是劳动合同法中允许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所以企业和员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都是无效的。这样的约定即使签署了协议,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时也很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怎么办】
建议各位企业的管理者不要用办理落户等方式与员工签订违约金条款或者收取押金,因为这类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有的HR或者企业主会担心公司员工拿了公司的电脑,然后不辞而别,所以收取押金,以防外一。在这里,我要说,在中国企业是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的。不管是为员工准备电脑、配手机或者发工作服,企业都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的押金。
但是,这不意味着企业没有办法来控制此类公司资产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完善相应的信息登记、做充分的背景调查、完善试用期考核等方式,做好资产风控管控,以减少此类风险的发生。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