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稳定价格的机制,属于战略配售性质。

该机制是指发行人授予一家主承销商在新股上市首日起30个自然日内,如出现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有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售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的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首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应明确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最终数量须在发行公告中正式披露。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股票。

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交易所规定的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的发行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

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且此种情形下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