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铨选授官和回避制度

铨选是对正式官吏的任命,铨选的对象,为具有散官身份者。散官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已担任过官职(即具有资历)考满待选或停官待选者,称为前资官;二是取得散官身份而未任实职者,称为有出身人。

唐代铨选,分文武由吏兵二部执掌,实际的参选人为六品以下官员,五品以上则权在中书门下,称选授。由于唐代选官与任职不配套,历时一久,势必会造成官与职之间的人数差异。唐初,“士不求禄,官不充员”,但很快就出现了官员多于职务的局势(大约从贞观年间起已是官多于职),每年入选散官者达上千人甚至数千人,而职务有限,致使有大量官员无职可任。因此,铨选实质上是对官员的又一次选拔,即对任职的选拔。其方法如下:

选格选解:

每年四月起,由吏部制定下年的选格,规定年度铨选的选限、资历、条件、解状文书规范格式等内容,五月颁发到州县。州县接到选格后,要公开榜门宣示,晓谕周知。属考满待选的前资常选人,则在本任报名应选;属黄衣选人,则在本贯报名应选,称“投状”。州府对所有应选人进行审核,出具解状。解状应包括罢免之由、考核资序、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婚姻、年齿形貌、优劣课最、谴负刑犯等。应选者最迟在十月解送到尚书都省,过时不叙,称为冬集。

投状联保:

尚书都省将选解分转吏兵二部,同时选人亦须自行寻找联保人和识人。保人须五人,识人为一人。或同流者五人,称联;或京官五人,称保;另有一人为识。并向吏部或兵部投送自己书写的铨状。如果文吏求为武选,则要视其身材强勇;武吏求为文选,则要视其书判精工。

南曹驳放:

吏兵二部以甲历为依据,对所有参选官员的解状、簿书、资历、考课等在选院(即南曹)进行审查核实。甲历是选人的档案,共三份,分存中书、门下、吏部或兵部三库,亦称库甲。南曹既审查内容,又审查形式。内容审查如发现“刑家之子、工贾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殿选处罚;形式审查如发现“文书粟错、隐幸者”予以驳放409。

四才三铨:

经过南曹检勘驳放,由吏部和兵部按照“四才”的标准进行铨选。

“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五品以上不试,上其名中书门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①

考试铨选分三组进行,故称三铨。唐前期由尚书为一组,主持六七品铨选,侍郎二人分二组,主持八九品铨选。景云后改为通品而铨,主持者亦可以他官判领。

在身言书判四才中,唐代最重书判,尤以判为先。身仅察视,言仅闻听。

宋人洪迈称:

“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

并引白判文数例。如:

“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不许。判云:‘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恕,曷陟屺*(读音qǐ)之无情?’”“辛夫遇盗而死,求杀盗者,而为之妻。或责其失节,不伏。判云‘夫仇不报,未足为非;妇道有亏,诚宜自耻。《诗》著靡他之誓,百代可知;《礼》垂不嫁之文,一言以蔽。’”等等410。

正如马端临所言:唐代取人之法,礼部所试为文学,吏部所试为政事。“然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411而且试判字迹,要与铨状对照,以杜假手枪替。一旦字迹不同,立即驳放殿选。

由于试判重要,所以在吏部考判时,试场围棘,讥察防检,一如礼部科举之制,且考场管理比科举更严。唐代试判,实行糊名暗考之法(制举亦糊名但常举不糊名)。开元十五年敕令就有“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之语412。如果发现考试有弊,则要复试,唐玄宗曾在兴庆宫亲自主持过这种复试。

“宋遥,玄宗时与苗晋卿俱为吏部侍郎。天宝二年,贬遥为武当郡太守,晋卿为安康郡太守。是时,海内晏平,选人万计,委有司考覆书判。诏重其事,兼命他司考之,务求其实。遥与晋卿苟媚朝廷,又无廉洁之操,取舍偷滥,至为当时所丑。有张奭者,御史中丞倚之子,不辨菽麦,假手为判,时升甲科。会下第者尝为蓟令,以其事白于范阳节度使安禄山。禄山恩宠崇盛,谒请无时,因具奏之。帝乃大集登科人,御花萼楼亲试,升第者十无一二焉。奭手持试纸,竟日不下一字,时谓之曳白。帝大怒,遥、晋卿既受责,乃贬倚为淮阳郡太守。”413

三唱三注:

根据四才三铨,确定留放名单,张榜公布,留人名单称“长名榜”,放人除殿选者外可参加下届冬集,留人则唱名注官。注官首先要看资品,对超资官通常掌握极严,一般循资而注,不得逾越。其次看出身,流外出身的限制最多,一般不得担任清望官和亲民官,即使同为科举及第,进士出身和明经出身也有较大差别,进士多在要途,而明经多为教职。再次要看仕历,如未经州县职者不得注拟台省。最后还要看回避与特殊官职的限制,如不得在本贯任职以及有亲属关系的官职回避。另外,大理寺的法官和太常寺的礼官,还要与本司商量后方可注拟。

注官最多三次,实际是给选人三个选择机会,唱名征求意见。经三唱三注,选人仍不同意者,则不再换官,待下届冬集再注。凡因注官不谙而参加下届冬集者,届时不再考试书判,只需检取旧判注官。但三唱不到者,则不再免试之列。

审覆过官:

唱名注官后,由吏兵二部将所拟官职人名分类汇编,将各个官员的解状、铨状、保状、书判等所有资料编辑为一,称为团甲,报尚书都省勾检审覆。都省审覆多为例行公事,但亦有纠按落下者。如大和二年(828年),尚书左丞韦弘景,以吏部注拟不公、超资授官为由,黜落所注拟官员六十七人。都省审覆后,送门下省过官。门下省由给事中负责审查,若官非其人,理失其事,则报侍中黜落。

授予告身:

门下过官后,中书省起草告身,由吏部兵部在三月底以前正式授予选人,其人赴廷面谢后上任。

从贞观时开始,五品以上职事官以及八品以上供奉官,尚书员外郎、监察御史、太常博士等虽在六品以下的常参官,则不由吏部注拟,而由中书门下直接掌握,进名敕授。“六品已下,官卑数多,皆吏部注拟;五品以上,则政府制授。各有籍,命曰具员。”414从唐初到安史之乱爆发,一直以具员簿为选授依据。战乱中,以前的具员档案被毁,官吏选授的规范亦不复存在。建中三年(782年),中书门下奏请恢复具员之法,并请敕令天下州县审勘,将前资官和现任官的乡贯、历任、官讳等资料报中书门下,重建具员簿。宪宗即位后,再一次重建具员簿。

凡五品以上官员,选授时不再试书判。“旧法,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耳。”415

中书门下提名与除授,主要考虑官资以及曾任职务种类。安史之乱后的大中年间,规定改转官员的期限为,刺史四考,郎中、起居、御史各两考,馀官各三考。元和年间,则规定了新的考选之格。

“宪宗时,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上州以上上佐、东宫官詹事谕德以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诸道敕补、检校五品以上及台省官皆三考,馀官四考,文武官四品以下五考。凡迁,尚书省四品以上、文武官三品以上皆先奏。”

416中书门下所掌握的主要是任职资历,而破格超资,则主要是皇帝别敕,或另由科目选产生。

科目选的科目,除进士外,几乎与科举完全一样,有宏词、拔萃、学究一经、开元礼、三礼、三传、一史、三史、明习律令等。但是,其参加者必须是前资官或有出身散官,由吏部主持,因此与礼部主持白身参加的科举不同,实际上是对正常铨选的一种破格制度。“况常人自有常选,停年限考,式是旧规。然犹虑拘条格,或失茂异,遂于其中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以待之。”417

非时选顾名思义,是不受选次限制,不定期进行的选授。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使职官员,据旧例,担任使职可减选,无选可减便放非时选。二是有功官员,政绩显著并考课上等者,或减选次,或放非时。

武后时,为了收揽人心,取得政治支持,打破铨选旧制,大量授官。“及武太后临朝,务悦人心,不问贤愚,选集者多收之。职员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试官以处之。故当时有车载斗量之谣。”418

中宗时,在正常铨选之外又有墨敕斜封。“中宗时,韦后及太平、安乐公主等用事,于侧门降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数千员。内外盈溢,无听事以居,当时谓之‘三无坐处’,言宰相、御史及员外郎也。又以郑愔*(读音yīn)为侍郎,大纳货赂,选人留者甚众,至逆用三年员阙,而纲纪大溃。”③但这种破格,只是短期性的,并未形成常制。

唐代已有了较为完备的任官回避与限制。唐代回避,包括籍贯回避和和亲属回避两种内容。在籍贯上,唐代规定品官不得在本贯及相邻州县任职,因此,铨选时,“或云其家在蜀,乃注于吴;复有云亲老先任云南,即唱之陇右。”419但是,在某些时段或某些皇帝的特许下,籍贯回避并不十分严格地执行。如高祖时,任虢州卢氏人张士贵为虢州刺史,且明言“欲卿衣锦昼游耳”420;高宗咸亨三年(672年),“制雍、洛二州人听任本州官”421;开元时,万年人韦抗任御史大夫兼按察京畿,韦抗弟韦拯任万年县令,“兄弟同领本部,时人荣之”422。亲属回避则较籍贯回避略严,官员须回避亲属之间的隶属关系或连判、勾检关系,回避官名署名犯其父祖之讳者。如宣宗时杨收、杨严兄弟,杨收为宰相,杨严任翰林学士,即上表请外职以回避,拜越州刺史。宪宗时翰林学士独孤郁以妻父权德舆在中书,辞内职以避嫌,遂以本官守起居。元和十年(815年),杨嗣复改任礼部员外郎,其父当时为户部侍郎,嗣复以父子同省不便,请换他官。遂有诏令明确规定:“应同司官有大功以下亲者,但非连判及勾检之官并官长,则不在回避之限。如官署同,职司异,虽父子兄弟无所避嫌。”423另外,大约从宪宗起形成惯例,宰臣子弟不得任言谏官。时杜佑为宰相,子杜从郁拜左补阙。“论之曰:‘从郁是宰臣佑之子,父居宰执,从郁不宜居谏列。’乃改为左拾遗。又论曰:‘补阙之与拾遗,资品虽殊,同是谏官,若时政或有得失,不可令子论父。’”424

任官的一般限制属于职业性的,大体上,工商之家不得为官,而食禄之人亦不得与民争利。在官吏队伍中,针对不同的出身门第以及亲族状况,有一定的职务限制。如肃宗时,京兆尹魏少游奏请:“中书门下及两省五品已上,尚书省四品已上,诸司正员三品已上,诸王、驸马中期周已上亲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官、畿令、赤县丞簿尉,敕从之。”425。在任官经历上,玄宗时曾特别强调,未历州县者不得入台省。后来宣宗也曾规定,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等职。到唐末僖宗时,还针对当时武人跋扈,规定武官不得转入文官选改。但是,这种限制往往不很严格,而且执行时间有限。

唐代官吏的铨选迁转,极重资历。开元十八年(730年),吏部尚书裴光庭创“循资格”之法,史称“贤愚一概,必与格合,乃得铨授,限年蹑级,不得逾越。于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谓之‘圣书’。”426“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427议者对“循资格”颇多批评,称“虽小有常规,而求材之方失矣”。事实上,这是官多职少的必然结果。即使官职相符,资历也不能一概否定。关于资历,岑仲勉论道:“盖偶然破格,固任何时代所不免,而一般循资,则为任何时代所不能打破。更析言之,政务上之破格,有时或收效甚宏,常务而破格,势必引生不良之后果。在封建时代,人人得躐*(读音liè)阶而进,更无异于奖励钻营。”428确为真知灼见。

唐代官员的升迁途径,白居易曾予以概括:

“国家公卿将相之具,选于丞(左右丞)郎(六部侍郎)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丞郎给舍之材,选于御史遗补(拾遗补阙)郎官(郎中),御史遗补郎官之器,选于秘(秘书郎)著(著作郎)校(校书郎)正(正字)畿赤簿尉(主簿县尉)。虽未尽是,十常六七焉。”429

铨选补授,以资陟迁,大致与白居易的叙述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