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都有个期限,不能三年之后又三年。
当股权代持协议完成了它的使命,就应该及时找隐名股东,或转让,或减资,让代持关系终结,不要让它一直留着。
事了去无踪,来去干净,不留隐患,不是更好吗?
小结:
相对于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风险小一些,也更可控一些。但是再可控,你也得“控”,否则还是没有防护。